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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当时追求门第、攀富族的情况。
婚嫁择求,讲究门第等级是明代人们婚姻观念中最为突出的特点。
如袁桷《清容居士集》所收海盐儒学教授袁府君墓表云:“唯袁氏四明大姓……甲族鼎贵,莫盛吾里,薨栋接耀,郡守丞监,官议婚对,未肯齿拟。”
但是到明中后期,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人们择婚的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谢肇淛《五杂俎》中载:“今世流品,可谓混淆之极。
婚嫁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
这种情况说明,当时的婚姻关系已突破了门第观念,不论出身如何低贱,一旦“骤得富贵”
,就可与名门大姓结亲联姻,名门大姓看中这些新暴发户的财富,也就不再死抱着门当户对的陈腐观念,“惟论财势”
了。
更有甚者,“以争聘财而涉诸”
。
缔结婚姻索取财礼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婚姻中的买卖关系进一步发展。
传统的门第观受到了商品经济的冲击。
地方婚姻风俗 明代庶民百姓仍以一夫一妻的聘娶婚制为主。
《明史·太祖纪二》中记载洪武五年,太祖诏曰:“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婚姻毋论财。”
万历《大明会典》中也记载,洪武五年诏“古之婚礼,结两姓之好,以重人伦”
。
但各地在实际的婚嫁之中却有“专论聘财,习染奢侈”
的不良风气,因此为了达到婚嫁“节俭”
的目的,明代统治阶级对庶民百姓的婚姻也有具体的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务两家明知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
虽是如此,因为各地各民族的历来习俗迥异,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所以婚姻风俗也是各不相同的。
明代,在各少数民族中都有着自己奇特的婚俗。
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构成了明代婚姻习俗的一个重要部分。
蒙古族的婚姻制度仍是一夫一妻制,可是贵族、领主、富户往往是一夫多妻。
“其有夫妻反目另娶有妾者,妇家廉知之,即窃入其幕,杀其所娶之妾,尽驱其马驼以归。”
[95]不同领主间有“世为婚姻”
的习俗。
聘礼按女方的阶级地位而定高低,有严格的等级,女方也有相应的嫁妆。
平民间的婚姻有互相援助的习惯和义务,即所谓“义务婚”
。
按《蒙古—卫拉特法典》规定,“四十户中有四户每年须使其儿子完婚,十人必须为一人的婚事给予援助”
。
否则科以重罚。
结婚时,要举行“交拜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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