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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仪式。
明代壮族的婚姻习俗有不落夫家、女子步行出家、男女不拜堂及入寮,等等。
明人王济曾说:壮族有女子之家,初不计财礼,惟槟榔数颗为聘,“结婚时男家有媒氏至女家,立门外不敢辄入,伺候主人出去,以期告予主人,不诺即辞去,不敢言语”
。
“明日复往,伺如初,主人诺,则延媒氏入饮。
及期,婿偕媒氏携果盒往,将及女家,婿止近舍,媒氏及门,女蹑新草履,负补挟伞上,仍系双草履,随媒氏往婿所,解履授婿,婿空履引之而去。
媒与女父母送毕返不顾,有子方偕婿归宁。”
[96]
明代黎族婚姻的主要形式是一夫一妻制。
史书云:黎族男女“未配者随意所适,交唱黎歌,即为婚姻”
[97]。
明代云南彝族的婚姻,“罗罗以黑白分贵贱,其婚娶论门第,则礼以牛马多者为贵。
……至女环极大,谓之纳采,许嫁则易之。
……闻吹芦笙则悦,遂之既嫁,虽贵无华饰,以毡一席自奉,松毛布地而已,夫妇鸡鸣则分,昼不相见”
[98]。
而云南苗族的婚俗是,不用媒妁,每于岁正,择地树芭蕉一株,聚集群少,吹芦笙,“月下婆娑起舞,各择所配,名曰扎山。
两意谐和,男女归告父母,始通媒焉。
以牛马布匹为聘,嫁娶迎亲亦以人多为荣。”
[99]婚前有一段自由恋爱的时间,这是明代汉族所不允许的。
二、葬礼与丧葬习俗
明代帝后、宗室诸王、妃子、公主、品官及庶民在葬法、葬仪上均不同,等级分明是其显著的特点。
此外,明英宗之前宫廷、诸王大臣及民间还盛行人殉和变相人殉(即殉节)等丧葬方面的陋习,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影响也很深远。
身份等级与葬礼 明政府对每个阶层的葬仪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大体可分为下列几个等级:
帝后的丧制及丧礼。
明代帝后的丧礼、丧服制度和陵寝(埋葬)制度及其礼仪规制,均明确地写在《大明会典》和《大明集礼》中,具有法律效力。
在丧礼、丧服方面,帝后死后,国内在一段时间内禁止婚娶和一切娱乐活动,举国哀悼,全体臣民均要服丧戴孝,称为国丧。
帝后的坟墓规模极为宏大,称为“陵”
或“山陵”
。
这其中有两层含义:第一,因占地广,封土高像山陵;第二,以山陵的高喻至高无上的帝王意思。
其墓室及墓地的修建,均不惜耗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以显示帝王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性。
随葬的器皿则按照其生前的卤簿之制来陪葬,极其豪华奢侈。
宗室王妃及公主的丧葬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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