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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宪成应万历四年元天府乡试试卷
对考试官的选聘也极为严格。
乡、会试的考试官员包括内帘官和外帘官。
所谓内帘官即考场内的主考官和同考官,主考官负责出试题,审阅考生答卷,决定考生的名次及录取,并负责申报。
同考官则辅助主考官出题、阅卷等。
所谓外帘官系考场外的提调官、监视官等,主要是维持考场纪律,提供服务。
其中以内帘官为重要。
明初两京乡试的主考官专用翰林,各省则于儒官、儒士中聘请明经公正的人充任,选聘注重学识修养,而不以是否为朝廷的命官为标准。
至景泰三年(1452年)则令布、按两司同巡按御史推选现任教官担任,资格为年50岁以下、30岁以上,且文学廑谨者。
教官主试,遂为定制。
教官虽受命典试,但由地方官吏推举,所以间或出现“有司循私,聘取或非其人”
的状况。
地方行政长官监临科场时,又“往往侵夺其职掌”
。
因此,成化、弘治、嘉靖时,屡屡有人提议由翰林主考,或由两京大臣推举考官,但未实行。
直至万历十一年(1583年),才诏定浙江、江西、福建、湖广皆用翰林编修、检讨充当主考官,他省用科部官,同考官也多以进士出身的官员充当。
明代会试考官皆由皇帝钦命简放,一般由阁臣典试,翰林、詹事一人副之。
殿试由皇帝主持,读卷官、监试官、提调官等更非一般官员能够充任。
明代考官的人数,初定会试同考官8人,3人用翰林,5人用教官。
从景泰五年(1454年)开始,全部聘用翰林、部官。
其后同考官的人数不断增加。
正德六年(1511年)会试同考官共17人,其中翰林11人,科部各3人。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同考官人数增至28人,翰林20人,科部各4人。
乡试主考官2人,同考官4人。
据黄佐《翰林记》载,明代翰林充任科举考试官的职责有:殿试读卷,殿试拟撰策问,考会试,复试落榜举人,考两京乡试,试录程式文字,考武举等。
阅卷与录取是考试的最后一个环节,对考生而言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考生答完试卷后,经过弥封、誊录、对读等程序,交由主考官与同考官评阅,以确定录取与否。
一般来说,答卷先由同考官评阅一遍,选择其中优秀的交给主考官复阅。
明代乡、会试阅卷的时间只有十天左右,殿试三天就得阅完。
由于阅卷的时间很紧,答卷又太多,根本无法进行认真的评阅,所以乡、会试一般只重视首场答卷尤其是首场《四书》义答卷的评阅,其他场次的答卷便未予以过多的关注,因而往往出现答卷“苟简滥劣,至于全无典故、不知平仄者,亦皆中式”
[23]的现象。
而殿试试卷的评阅,读卷大臣往往只注意评阅那些在会试中成绩较好、平日声誉较高的考生的答卷,其他人的卷子并不一一细加品评。
关于取士名额,洪武三年(1370年)规定乡试贡额为直隶100名,广东、广西25名,其余各省皆40名,若人才多则不拘此限。
乡试录取名额规定: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80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50名,江西、浙江、福建各45名,湖广、广东各40名,河南、四川各35名,陕西、山西、山东各30名,广西20名,云南5名。
此后,乡试录取的数额屡有增加。
至万历元年(1573年)乡试录取额增至南、北两直隶各135名,浙江、福建、湖广各99名,江西95名,河南88名,山东、广东各75名,陕西、山西各65名,广西55名,云南45名,贵州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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