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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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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法律规定了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
(2)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的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也较为灵活。
为规范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业务相符合。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投资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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