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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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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主要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
(1)内容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要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清楚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也可能构成要约,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也可视为要约。
(3)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要约邀请的特点表现为:(1)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的内容无须必然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3)要约邀请无须表明要约人愿意结合接受约束的意思;(4)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口头要约,以受要约人了解时为准。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以受要约人接到信件时为准。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因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约束力。
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要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即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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