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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与债权人应承担的社会义务相抵触。
(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但不享有留置物的使用权,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利用,应负责保管好留置物。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持续的,它使留置权人得以保持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直至留置权消灭或者留置权实现。
在此期间内,留置权不得被剥夺,既可对抗债务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对抗该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3)留置物变价权。
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
变价可以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4)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根本手段。
如果仅采用以留置方法作为留置权的基本方法,虽然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留置权人虽可继续留置,但却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权,因而无法起到有效的担保作用。
在变卖的基础上,确认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可以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实现。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应当负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未经被留置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构成对应履行义务的违反。
对留置物造成损害时,留置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应将留置物返还与被留置人。
留置权一经消灭,留置权人即为债务人,应履行给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否则即为非法占有,应履行民事责任。
(四)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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