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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在先,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国际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国内优先权。
3.“一件商标一件申请”
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所适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
(二)申请人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申请人和商标权人。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三)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条件
1.绝对禁止条件
绝对禁止条件是指这类标志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包括: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
、“红新月”
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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