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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证券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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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一)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为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交易转让的场所。
证券交易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各种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有柜台交易和联合报价系统。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二)证券交易方式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现行《证券法》不再采取单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这为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其他交易方式的适用留下空间。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方式不再局限于过去的现货交易方式,为期货、期权等其他交易方式适用留下了空间。
(三)证券交易限制
为防范证券交易风险,保证证券交易安全,《证券法》和《公司法》对证券交易做了如下限制:
(1)交易时间受到限制的主体。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如《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特定人员持股和交易限制。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此处所列人员时,其原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3)专业机构及其人员的交易限制。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此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四)禁止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二、证券上市交易
证券上市专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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