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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小匡篇》。
《左氏》宣公十二年说,楚国之法,“荆尸而举,荆尸,该是一种组织军队的法令。
商、农、工、贾,不败其业。”
有些人误以为古代是全国皆兵,实在是错误的,参看第九章自明。
士和卿大夫,本来该没有多大的区别,因为同是征服之族,服兵役,古代政权和军权,本是混合不分的。
但在古代,不论什么职业,多是守之以世。
所以《管子》又说:“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
《小匡篇》。
政治上的地位,当然不是例外,世官之制既行,士和大夫之间,自然生出严重的区别来,农、工、商更不必说了。
此等阶级,如何破坏呢?其在经济上,要维持此等阶级,必须能维持严密的职业组织。
如欲使农之子恒为农,则井田制度,必须维持。
欲使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则工官和公家对于商业的管理规则,亦必须维持。
然到后来,这种制度,都破坏了。
农人要种田,你没有田给他种,岂能不许他从事别种职业?工官制度破坏了,所造之器,不足以给民用,民间有从事制造的人,你岂能禁止他?尤其是经济进步,交换之事日多,因而有居间卖买的人,又岂能加以禁止?私产制度既兴,获利的机会无限,人之趋利,如水就下,旧制度都成为新发展的障碍了,古代由社会制定的职业组织,如何能不破坏呢?在政治上:则因(一)贵族的骄**矜夸,自趋灭亡,而不得不任用游士。
参看第七章。
(二)又因有士者之间,互相争夺,败国亡家之事,史不绝书。
一国败,则与此诸侯有关之人,都夷为平民。
一家亡,则与此大夫有关的人,都失其地位。
(三)又古代阶级,并未像喀斯德(caste)(1)这样的严峻,彼此不许通婚。
譬如《左氏》定公九年,载齐侯攻晋夷仪,有一个战士,唤做敝无存,他的父亲,要替他娶亲,他就辞谢,说:“此役也,不死,反,必娶于高、国。”
齐国的两个世卿之家。
可见贵族与平民通婚,是容易的。
婚姻互通,社会地位的变动,自然也容易了。
这都是古代阶级所以渐次破坏的原因。
奴隶的起源,由于以异族为俘虏。
《周官》五隶:曰罪隶,曰蛮隶,曰闽隶,曰夷隶,曰貉隶。
似乎后四者为异族,前一者为罪人。
然罪人是后起的。
当初本只以异族为奴隶,后来本族有罪的人,亦将他贬入异族群内,当他异族看待,才有以罪人为奴隶的事。
参看第十章自明。
经学中,今文家言,是“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屏诸四夷,不及以政”
。
谓不使之当徭役。
见《礼记·王制》。
古文家言,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
。
《周官》秋官掌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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