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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然,因刑人多了,不能尽弃而不用,亦因今文所说的制度较早,初期的奴隶,多数是异族,仇恨未忘,所以不敢使用他了。
《穀梁》襄公二十九年:“礼,君不使无耻,不近刑人,不押敌,不迩怨。”
不但如此,社会学家言:氏族时代的人,不惯和同族争斗,镇压本部族之职,有时不肯做,宁愿让异族人做的。
《周官》蛮、闽、夷、貉四隶,各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以守王宫及野之厉禁,正是这个道理。
这亦足以证明奴隶的源出于异族。
女子为奴隶的谓之婢。
《文选·司马子长报任安书》李《注》引韦昭云:“善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
齐之北鄙,燕之北郊,凡人男而归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
可见奴婢有自相嫁娶,亦有和平民婚配的。
所以良贱的界限,实亦不甚严峻。
但一方面有脱离奴籍的奴隶,一方面又有沦为奴隶的平民,所以奴婢终不能尽绝。
这是关系整个社会制度的了。
奴隶的免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法令。
《左氏》襄公三十二年,晋国的大夫栾盈造反。
栾氏有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
有一个奴隶,唤做斐豹的,和执政范宣子说道:“苟焚丹书,我杀督戎。”
宣子喜欢道,你杀掉他,“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
。
斐豹大约是因犯罪而为奴隶,丹书就是写他的罪状的。
一种是以财赎。
《吕氏春秋·察微篇》说,鲁国之法,“鲁人有为臣妾于诸侯者,赎之者取金于府”
。
这大约是俘虏一类。
后世奴隶的免除,也不外乎这两种方法。
以上是封建时代的事。
封建社会的根柢,是“以力相君”
。
所以在政治上占优势的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亦占优胜。
到资本主义时代,就大不然了。
《汉书·货殖列传》说:“昔先王之制:自天子、公、侯、卿、大夫、士,至于皂隶,抱关击柝者,其爵禄、奉养、宫室、车服、棺槨、祭祀、死生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贱不得逾贵。”
又说,后来自诸侯大夫至于士庶人,“莫不离制而弃本。
稼穑之民少,商旅之民多;穀不足而货有余”
。
穀货,犹言食货。
穀、食,本意指食物,引申起来,则包括一切直接供给消费之物。
货和化是一语。
把这样东西,变成那样,就是交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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