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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国有家的人所要求于人民的,则人民初无从知,自非明白晓谕不可。
《周官》,布宪“掌宪邦之刑禁。
“宪谓表而县之”
,见《周官·小宰》《注》。
正月之吉,执邦之旌节,以宣布于四方”
。
而州长、党正、族师、闾胥,咸有属民读法之举。
天、地、夏、秋四官,又有县法象魏之文。
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士师等,又有徇以木铎之说。
这都是古代的成文法,用言语、文字或图画公布的。
在当时,较文明之国,必无不如此。
何从凿求其始于何时呢?无从自知之事,未尝有以教之,自不能以其违犯为罪。
所以说“不教而诛谓之虐”
。
《论语·尧曰》。
而三宥、三赦之法,或曰不识,或曰遗忘,或曰老旄,或曰蠢愚,《周官·司刺》。
亦都是体谅其不知的。
后世的法律,和人民的生活,相去愈远;其为人民所不能了解,十百倍于古昔;初未尝有教之之举,而亦不以其不知为恕。
其残酷,实远过于古代。
即后世社会的习惯,责人以遵守的,亦远不如古代的合理。
后人不自哀其所遭遇之不幸,而反以古代的法律为残酷,而自诩其文明,真所谓“溺人必笑”
了。
古代的用法,其观念,有与后世大异的。
那便是古代的“明刑”
,乃所以“弼教”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见《书经·尧典》。
而后世则但求维持形式上的秩序。
人和人的相处,所以能(一)平安无事,(二)而且还可以有进步,所靠的全是善意。
苟使人对人,人对社会,所怀挟的全是善意,一定能彼此相安,还可以互相辅助,日进无疆,所做的事情,有无错误,倒是无关紧要的。
若其彼此之间,都怀挟敌意,仅以慑于对方的实力、社会的制裁,有所惮而不敢为;而且进而做利人之事,以图互相交换;则无论其所行的事,如何有利于人,有利于社会,根本上总只是商业道德。
商业道德,是决无以善其后的。
人,本来是不分人我,不分群己的。
然到后来,社会的组织复杂了,矛盾渐渐深刻,人我群己的利害,渐渐发生冲突,人,就有破坏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以自利的。
欲救此弊,非把社会阶级彻底刬除不可。
古人不知此义,总想以教化来挽回它。
教化之力不足,则辅之以刑罚。
所以其用法,完全注重于人的动机。
所以说《春秋》断狱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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