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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则义务劳役等种种负担,也获解放了。
这不能不说是此制之好处。
然而政府不再授田,民间自由兼并,所以两税制一行,便把中国古代传统的井田、王田、均田、租庸调,这一贯的平均地权、还受田亩的作法打破。
这样一解放,直到清代,都是容许田亩自由买卖,自由兼并。
这一制度和古制相较,也有它的毛病。
据当时一般意见说,租庸调制三个项目分得很清楚,现在归并在一起,虽说手续简单,但日久相沿,把原来化繁就简的来历忘了;遇到政府要用钱,要用劳役,又不免要增加新项目。
而这些新项目,本来早就有的,只已并在两税中征收了;现在再把此项目加入,岂不等于加倍征收!
这是税收项目不分明之弊。
而更重要的,则在此一制度规定租额的一面。
中国历史上的田赋制度,直从井田制到租庸调制,全国各地租额,由政府规定,向来是一律平均的。
如汉制规定三十税一,唐制则相当于四十而税一。
这在全国各地,一律平等,无不皆然。
但两税制便把这一传统,即全国各地田租照同一规定数额征收的那一项精神,废弃了。
在旧制,先规定了田租定额,然后政府照额征收,再把此项收来的田租作为政府每年开支的财政来源;这可说是一种“量入为出”
的制度。
但两税制之规定田租额,则像是“量出为人”
的。
因当时杨炎定制,乃依照其定制的前一年,即唐代宗之大历十四年的田租收人为标准而规定以后各地的征收额的。
如是一来,在政府的征收手续上,是简单省事得多了,可以避免每年调查统计垦田数和户口册等种种的麻烦;但相因而起的弊病却大了。
因为如此一来,就变成了一种硬性规定,随地摊派,而不再有全国一致的租额和税率了。
让我举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讲。
据当时陆贽的奏议说:
臣出使经行,历求利病。
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
阌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
其他州县,大约相似。
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
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
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
这因为两税制之创始,本因以前的账籍制度淆乱了,急切无从整理,才把政府实际收得的田租收人,以某一年为准而硬性规定下来,叫各地方政府即照此定额按年收租。
若某一地以某种情况而户口减少了,垦地荒旷了,但政府则还是把硬性规定下来的征收额平均摊派到现有的垦地和家宅去征收;于是穷瘠地方,反而负担更重的租额,形成如陆贽所说,由五家来摊分十家的负担;这岂不凭空增加了他们一倍的租额吗?于是那地的穷者愈穷,只有继续逃亡,其势则非到一家两家来分摊这原来十家的负担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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