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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書本起於議政衝突,博士淳于越東方齊人。
稱說詩、書,引據古典,主複封建,李斯極斥之,遂牽連而請焚書。
李斯請史官「非秦紀皆燒之,即第一類。
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即第二、第三類。
而又附禁令數項:一、趕偶語詩、書棄市。
百家語不在內。
二、以古非今者族,此即依據古官書、歷史成典,法先王而議新政,如淳于越之徒是也。
偶語詩、書,迹近以古非今,故亦棄市。
至百家言往往與時政不涉,故不預。
吏見知不舉與同罪。
此二條為重法。
三、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此一條為輕法。
可見當時重禁議政,輕禁挾書也。
坑儒亦為誹謗、妖言亂黔首,不為求仙樂。
漢興,學統未嘗中斷。
秦雖焚書,史官、博士官仍未廢,史官乃古代政府中之學官,即掌官書者。
博士官掌新興百家民間學,為後代政府新設之學官也。
著述亦未中輟。
漢書藝文志有儒家羊子四篇,名家黃公四篇,皆秦博士。
又有成公生,游談不仕,著書五篇。
零陵令信著書一篇。
下迄漢惠四年。
除挾書律,前後祗二十三年。
漢廷羣臣,亦多涉學問,如張良、陳平、韓信、張蒼、酈食其、陸賈、婁敬、朱建、叔孫通之徒皆是。
名人巨德,雜出其間。
如申公、穆王、白生在楚,蓋公在齊,四皓在朝,魯兩生在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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