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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薪采漁釣,皆責稅直,宋武帝又禁斷之,見南史本紀。
然仍不絕。
梁高帝、齊廢帝郁林王、梁武帝,又屢詔及之。
相應於此種情勢下之賦稅制度,則自度田收稅轉成口稅。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
至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稅制,王公以下,口稅三斛,惟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稅米口五石。
此蓋豪右田多,特為優饒。
稅田則富多貧少,稅口則富少貧多也。
馬端臨云:「晉制,丁男一人,授田七十畝,以畝收三升計,當口稅一斛一斗;今除度田收租之令,而口稅二斛增至五石,則賦頗重矣。
豈所謂『王公以下』云者,又非泛泛受田之百姓歟?待考。
」今按:晉初戶調,一家丁男丁婦田租六十斛,馬氏亦以畝收三升說之,誤也。
口稅五石,並有無田者,此制自不為輕。
然較之兩晉戶調,亦未見特重。
馬氏疑口稅只及王公貴人,則更誤矣。
如此則貴族盛占田地,而無賦稅之負擔。
梁武帝天監四年,大舉伐魏,令「王公以下各上國租及田穀以助軍資」,此租穀歸私家之證。
惟按陳宣帝太建三年、六年詔,似其時又行田租。
宋孝武為特設「官品占山」之制。
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笫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
其用意與西晉官品占田令一樣,但效果依然很少。
見上引齊顧歡、任昉語。
占山封水的士族們,不僅自己借著僑寓名義,不肯受當地地方政府的政令;其附隨而來的民眾,亦依仗他們逃避課役。
所以自咸康以下,晉室屢唱「土斷」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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