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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偽注籍貫,竄入士流,便可規避課役。
這一種情形,越來越甚。
齊高帝建元二年詔:「黃籍民之大紀,國之治端。
按:黃籍卽擔當國課之民籍也。
自頃氓俗巧偽,至乃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
」同時虞玩之上黃籍革弊表,亦謂:「孝建以來,入勳者眾,其中操干戈衛社稷者,三分無一。
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
昔為人役,今反役人。
」梁武帝時沈約上疏,亦有「落除卑注,更書新籍,以新換故,不過一萬許錢。
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闕,職由於此」之說。
按:虞表又云:「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眾巧之所始也。
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
」沈約則謂「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姦偽互起」,又曰「自元嘉以來,籍多假偽」。
蓋宋制一面抑豪強,一面則伸寒微,武帝永初元年已有「先有資狀,黃籍猶存者,聽複本注」之詔,晉代士庶藉貫之改動,必自此始。
此可為南朝與東晉截分界線之一事也。
惟苟不能確立一種制度,而僅以寬假為討好,宜乎不久流弊即滋矣。
擔當國家課役的,依然盡是些赤貧下戶。
南齊書陸慧曉傳:「山陰一縣,課戶二萬,貲不滿三千者殆將居半。
凡有貲者,多是士人,複除,其貧極者悉皆露戶役民。
三五屬官,蓋惟分定,百端輸調,又則常然。
」
大規模的偽竄冒改,使黃籍理無可理,究無可究。
卻告訴我們:那時一般的民眾,已不讓文酒淸談的貴族們獨自安享其特益了。
沈約諸人不能根本設法消冺士、庶界線,北朝政制卽向此路走。
乃欲究據晉籍,用來重新釐定,這眞可算是代表了南朝士大夫的眼光與見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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