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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世襄封爵,為封建意味之割裂。
至三長、均田制行,則漸次形成中央一統之郡縣制。
魏立三長之年,即議定民官依戶給俸;高閣云:「懼蒸民之姦宄,置鄰以牧之。
究庶官之勤劇,班俸爵以優之。
」蓋民田租收既歸公上,則百官自應給俸。
當時對百官給俸制甚多反對,此與反對立三長制用意正同,亦賴文明太后力持而定。
又按:北史太和八年詔:「朕顧憲章舊典,始班俸祿,罷諸商人,以簡民事。
」可見其前商人皆隸屬官府,如崔寬傳:「其治弘農,往來販賣漆蠟竹木致富。
」今百官班俸,則隸官商人可罷,而民間自由商業亦因此再興。
北方社會重行使用貨幣,亦在此後也。
(又孝明帝時張普惠上疏:「州郡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及三長。
百官請俸,人樂長闊,并欲厚重,無複准極。
」亦可見立三長輿班祿制兩者間之關係。
)是年又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蓋河北尚多部落勢力也。
是其證。
自是中國士族逐漸得勢。
因其多為中央統一政府下之官吏。
而諸胡部落大人逐漸失其地位。
因其均為封建小主。
此後魏孝文命鮮卑氏族全改漢姓,正以氏族之優越地位早已在政治上消滅也。
南方屢唱土斷僑寓及釐正譜籍,然他們始終要在保全士族的特權下剝下益上,不如北方政治理論之公平。
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可以做成一規模,而南方的黃籍積弊,終難淸理。
這可為北勝於南之顯例。
其次再論均田制下之租額。
據魏書食貨志,李沖上言立三長,並定「調」法。
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
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
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此所謂「調」,卽包舉田租在內。
一夫一婦六十畝,倍田不計。
納粟二石;以畝收一石計,六十石收二石,便是漢代三十稅一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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