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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
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
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
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此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
丁牛有限,而奴婢無限;又授田率一倍、再倍。
若以一夫一婦十奴四牛計,其田已在千畝外。
若丁牛限四年,則並牛亦無限矣。
又北齊河淸三年詔:「奴婢受田,親王限三百人,嗣王二百人。
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一百五十人。
正三品以上及皇宗一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
」據北齊以推元魏,可見奴婢受田之多。
北齊尚有限,元魏並限無之。
又魏書源賀傳有云:「主將參僚,專擅腴美,瘠土荒疇紿百姓。
」北史常爽傳謂:「三長皆豪門多丁為之。
」然此等皆不足為此制深病,治史者當就大體著眼也。
尤要者則在絕其蔭冒,使租收盡歸公上。
還受之田,舊說以不栽樹故曰「露」。
見杜右通典注。
恐露是「蔭冒」之反義,以其屬諸公上,故曰「露」。
以其為露田,故須還受。
以其須還受,故不得樹桑榆;並不以其不樹桑榆,始稱「露田」。
時有「露戶役民」,正對複蔭之家而言。
均田制之最高意義,還是要將豪彊蔭冒一切出豁,還是與西晉「戶調」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與豪彊爭奪民眾之繼續表演。
而且在北朝的三長與均田制,更有一層重要的意義。
北魏本以部落封建制立國,逮三長、均田制行,則政體上逐漸從氏族封建變為郡縣一統,而胡、漢勢力亦因此逐漸倒轉。
北魏宗室封郡為王公,部落大人降附者封縣為列侯。
宗室封者先後共九十餘人,部落大人封者則達一百八十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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