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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后得姊消息,往迎还诜。
诜籍注二妻。
及李亡,诜疑制服,以事言征西大将军庾亮。
府司马王愆期议曰:“诜有老母,不可以莫之养,妻无归期,纳妾可也。
李虽没贼,尚有生冀,诜寻求之理不尽,而便娶妻,诚诜之短。
其妻非犯七出。
临危请活姑命,可谓孝妇矣。
议者欲令在没略之中,必全苦操,有陨无二,是望凡人皆为宋伯姬也。”
夫社会之于贞节,恒偏责诸女子,李繁姊在贼中,盖已不能全节,而愆期之议犹如此,况王昌之母,未尝失节者乎?愆期又曰:“后子不及前母,故无制服之文,然礿祠蒸尝,未有不以前母为母者。
亡犹母之,况其存乎?若能下之,则赵姬之义,若云不能,官当有制。
先嫡后继,有自来矣。”
干宝议毖事云:“同产无嫡侧之别,而先生为兄;同爵无等级之差,而先封为长。
二妻无贵贱之礼,则宜以先后为秩。
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庙者众,及其神位,故有上下也。
《春秋》贤赵姬遭礼之变而得礼情。
朝廷于此,宜导之以赵姬,齐之以诏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后妻崇卑让之道,室人达少长之序,百姓见变礼之中。
若此,可以居生,又况于死乎?”
说与愆期同,似协于义。
刘卞云:毖于南为邦族,于北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为元妃,后妇为继室,于义似不甚安。
然赵姬之美,非可责诸人人,使王昌之母,不甘为妾,议者亦无以难也,而可强抑之乎?
时又有吴国朱某,娶妻陈氏,生子东伯。
入晋,晋赐之妻某氏,生子绥伯。
大康中,某已亡,绥伯将母以归邦族,兄弟交爱敬之道,二母笃先后之序;及其终也,二子交相为服;可谓能行宝与愆期之议矣。
然虞溥云:“伯夷让孤竹,不可以为后王法。”
又安丰大守程谅,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二嫡。
前妻亡,后妻子勋疑所服。
荀勖议曰:“昔乡里郑子群,娶陈司空从妹。
后隔吕布之乱,不复相知存亡,更娶乡里蔡氏女。
徐州平定,陈氏得还,遂二妃并存。
蔡氏之子元衅,为陈氏服嫡母之服,事陈公以从舅之礼。
而族兄宗伯,责元衅谓抑其亲。”
此亦不能责后妻之子若其亲属,不持此议也。
于道为又穷矣。
此诚礼律之所难言者也。
此亦非礼律之过。
有制度则必有所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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