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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晋南北朝社会组织 第一节 昏制01(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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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晋南北朝社会组织第一节昏制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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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古渐远,则一切社会制度随社会组织而有变迁。

古者贵族之家,皆有妾媵,然其以一人拘多女,实反不如后世富者之甚,故诸侯不再娶之礼,与其一娶九女并存。

逮于后世,封建之制既绝,于是继娶之礼兴,而前娶与后继,皆为适室矣。

陈舒谓:“自秦、汉以来,废一娶九女之制,近世无复继室之礼,先妻卒则更娶,苟生加礼,则亡不应贬。”

见《晋书·礼志》。

《魏律》正杀继母与亲母同,见《晋书·刑法志》。

《北史·节义·刘孝翊传》引《令》,为人后者,父母殁并解官,申其心丧,父卒母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继母嫁不解官,此自因继母非天属之亲,嫁则恩义不存故尔,非其地位与正室有殊也。

此自社会渐趋平等使然,然一切制度,不能一变则其余与之俱变,故其彼此之间,转有不能和协者。

《颜氏家训·后娶篇》云:“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

疥癣蚊蟁,或未能免,限以大分,故希斗阋之耻。

河北鄙于侧出不豫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北史·李叔彪传》:孙象,丧妻无子,终竟不娶,论者非之。

母年有少于子者。

后母之弟,与前妇之兄,衣服、饮食,爰及婚、宦,至于士庶、贵贱之隔,俗以为常。

身殁之后,辞讼盈公门,谤辱彰道路。

子诬母为妾,弟黜兄为佣;播扬先人之辞迹,暴露祖考之长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

又曰:“凡庸之性,后夫多宠前夫之孤,后妻必虐前妻之子。

非惟妇人怀嫉妒之情,丈夫有沈惑之辟,亦事势使之然也。

前夫之孤,不敢与我子争家,提携鞠养,积习生爱,故宠之。

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学、婚嫁,莫不为防焉,故虐之。

异姓宠则父母被怨,继亲虐则兄弟为仇,家有此者,皆门户之祸也。”

盖嫡妾之别,其分自明,至前后妻则贵贱相等,而其子之争斯起矣。

此封建之世妻妾之制既更,而承袭之制,不随之而俱变,有以致之也。

继室之礼既废,为妾媵者,可升为正嫡乎?《晋书·武帝纪》:泰始十年,诏曰:“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贵贱,而近世以来,多阶内宠,登妃后之职,乱尊卑之序。

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媵,以为嫡正。”

此非指并后、匹嫡言,乃谓正妻亡殁、离绝,仍不得以妾媵继之也。

孙腾妻死,正其妾贾为妻;夏侯道迁不娶正室,惟有庶子数人;自中国人言之,其非礼甚矣。

《晋书·后妃传》:元帝简文宣郑大后,嘉平时,群臣希旨,谓应配食元帝。

徐邈言:“子孙岂可为祖考立配?崇尊尽礼,由于臣子,故得称大后,袝葬配食,义所不可。”

从之。

《宋书·臧焘传》:孝武帝追崇庶祖母宣大后,议者或谓宜配食中宫,焘亦以为不可。

则虽死后,亦不容侪于嫡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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