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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族制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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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族而居,范围之大小,必视生计情势以为衡。
自氏族散为家族,其势日趋于分,读《先秦史》第十二章第二节,《秦汉史》第十三章第二节,可见其概。
晋、南北朝之世,社会情势,实与前无异。
惟其时去古较近,各地方强宗巨家,尚有存者;又直丧乱之际,移徙者多与亲族相偕,初至异邦,与当地之人,未能融洽,或仍聚族而居;于是家族之大者,往往有之。
此就全国言之,实为特异之象;又昔时之人,狃于成见,不知社会贵化除畛域,而以亲族互相依倚为美谈,政令既加以褒扬,舆论又群相称道;史家自必勤于记录。
读者不察,遂谓其时社会情形,与今迥异矣。
其实以中国之大,历朝史籍所占年代之长,有此区区,正如凤毛麟角耳。
大家族不见记载者,自亦有之,且其数必不少,然即具记之,在全社会中,亦必仍微不足道,则理有可信者也。
《北史·韦孝宽传》:孝宽欲筑城汾北,画地形具陈其状,宇文护谓使人曰:“韦公子孙虽多,数不满百,遣谁固守?”
事遂不行,可见子孙百人,在当时犹以为少。
《周·法尚传》:法尚为顺州刺史,司马消难作乱,遣兵攻围之,法尚弃城走,虏其母弟及家累三百人。
法尚在当时,未闻为著名大族,而其家累至于三百,可见其时士大夫家口之众矣。
此等家口,并不以后世所谓同姓为限。
《晋书·朱伺传》:杜曾遣说伺云:“马隽等感卿恩,尽以君家内外百口付隽,隽已尽心收视,卿可来迎。”
《祖约传》:石勒诈约,并其亲属中外百余人悉灭之。
《宋书·沈庆之传》:庆之有园舍在娄湖,一夜移子孙徙居之。
又移亲戚中表于娄湖,列门同闬。
《自序》言:沈林子赏赐重叠,皆散于亲故,家无余财,中表孤贫悉归焉。
《魏书·袁翻传》:父宣,为沈文秀府主簿,随文秀入国,刘昶每提引之,言是其外祖淑之近亲。
又《高祐传》:孙谅,造亲表谱录四十余卷,自五世已下,内外曲尽,览者服其博记。
盖古代亲亲,原不限于父族;如九族之制是也,详见《先秦史》。
又其两姓恒交昏,而又继之以世;故夫之父母,与母之兄弟,父之姊妹同称,详见《先秦史》。
故中表之情为尤亲。
次则从母之子,自亦为母族中之最亲者。
自此展转推之,其范围自有甚广者矣。
《魏书·卢玄传》:无盐房崇吉母傅氏,度世玄子。
继外祖母兄之子妇也。
兖州刺史申纂妻贾氏,崇吉之姑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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