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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侈靡之禁(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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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武帝建德二年九月,诏顷者婚嫁,竞为奢靡。

有司宜加宣勒,使咸遵礼制。

六年九月,初令民庶以上,惟听衣绸、绵绸、丝布、圆绫、纱、绢、绡、葛布等九种,余悉禁断。

朝祭之服,不拘此例。

皆其事也。

此等皆朝廷之政令,亦有以有司而行诸一地方者。

如晋范粲为武威大守,郡壤富实,珍玩充积,粲检制之,息其华伪,北齐苏琼为南清河大守,婚姻丧葬,皆教令俭而中礼是也。

然其为效弥微,则亦不待言而可知矣。

空言无施,虽切何补?历代禁奢之政,似皆有名无实矣。

然此特在今日为不可行,若一旦社会组织,涣然丕变,则其义仍有不可不知者。

此固势不能行,非谓义不当尔也。

而历代于违礼之物,不惜加以摧毁,绝不顾惜物力,则其陈义尤高。

《传》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

历代奢丽之物,苟皆视作文明,其可珍者何限?然今竟安在哉?虽欲惜之,亦恶得而惜之?

况夫社会组织,苟极安和,此等物自将日出而不穷,其宏壮,其工巧,皆将十百千万于古而未有已。

故此等物,除以为古迹而保存之外,他无足取。

而至其时,则人人共享其利,与前世及今日,徒足少数人之**欲,而竭多数人之血汗,或且糜其顶踵以为之,且因此而更引起少数人之**欲者,大不同矣。

不足非天下之公患,天产与人工所为之物正同,又何恤而不摧毁之,以为矫正风俗之助哉?晋武帝焚雉头裘,已见第二章第一节。

此事读史者以为美谈,其实若此之举,历代初不止一二。

《晋书·陆云传》:云拜吴王晏郎中,晏于西园,大营第室,云上书言:“武帝训世以俭,屡发明诏,厚戒丰奢,清河王毁坏成宅,以奉诏命。”

《齐书·明帝纪》:建武二年十月,诏罢东田,毁兴光楼。

《皇后传》谓大祖毁宋明之紫极。

周武帝建德元年十二月,幸道会苑,以上善殿壮丽,遂焚之。

六年正月,入邺,诏曰:“伪齐叛涣,窃有漳滨。

世纵**风,事穷雕饰。

朕菲食薄衣,以弘风教。

追念生民之费,尚想力役之劳。

方当易兹弊俗,率归节俭。

其东山、南园及三台,可并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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