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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长为真亲民之官,故其所取,皆在民间。
若州郡则有更取之于县者。
《朱修之传》言其刺荆州时,百城贶赠,一无所受,可见时以有所受为常。
《南史·傅昭传》言:昭迁临海大守,县令尝饷粟,置绢于簿下,昭笑而遣之,此亦必非独饷昭者也。
侯景之乱,京官文武,月别惟得廪食,多遥带一郡县官而取其禄,《隋书·食货志》。
则京官取资于外前世又早启其端矣。
外官禄奉供给,取诸地方,盖随土所出,无画一之法。
即内官亦或诸物杂给,但以钱论直。
《梁书·武帝纪》:大通元年,五月,诏曰:“百官奉禄,本有定数。
前代以来,皆多平准。
顷者因循,未遑改革。
自今已后,可长给见钱。
依时即出,勿令逋缓。”
盖用实物者,平准或难优衷,故欲革其弊也。
其给田者,亦病敛获之时,不能与在任之日相应。
《宋书·良吏阮长之传》言:时郡县田禄,以芒种为断,此前去官者,则一年秩禄,皆入前人,此后去官者,则一年秩禄,皆入后人。
元嘉末始改此科,计月分禄。
此皆沿用实物之弊也。
《隋书·苏孝慈传》云:先以百寮供费,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孝慈以为官民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之。
请公卿已下,给职田各有差。
廨钱之制,当亦沿自南北朝时。
盖许其回易,非如后世之存商取息,故以与民争利为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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