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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个案件既没有发生在邻县,也没有邻县的涉案人员。
所以,这个知县是没有管辖权的。
和尚们放到现在,就犯了聚众**罪,这个罪过不仅严重伤害社会风化,而且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在当时的封建社会自然是不可饶恕的行为,就是放在今天,也是被人唾弃的丑闻。
更不用说参与**者还是要守清规戒律的出家人。
但若用今天的法律来评判,对于参与聚众**者的处置结果却是大不一样的。
在今天,和尚**一般会受佛教内部规则处罚,受道德的谴责。
只有情节严重、构成聚众**罪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刑法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3人以上(含3人)。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纠集作用的为首要分子。
而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3次或者3次以上参加聚众**的。
和尚们共谋杀死书生,构成共同故意杀人未遂。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的被害人书生没有死,但毕竟身体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按照现行刑法,和尚们的行为尚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由法官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裁量。
即使考虑情节的恶劣,主事和尚最多可能被判死刑缓期执行。
所以十几个和尚虽然可恨,但被烧死是冤枉的。
此案放在今日,倒是那个站出来为书生主持正义的知县严重违法,被判四星的应该是那个知县才对。
清代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火刑,就是正常判处死刑的人也不能被烧死。
若在今日,身为国家官员的知县,以自己的喜怒哀乐为标准处理案件,不经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就拷问犯罪嫌疑人,将犯罪嫌疑人活活烧死,草菅人命,已经不是简单的程序性违法了,也不属于一般的渎职犯罪,而是动用私刑的犯罪行为。
知县犯有故意杀人罪,而且情节严重,应判处死刑。
至于强制还俗而构成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则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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