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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的法治思想是先秦法家提出的,所以探讨汉武帝的法治思想离不开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汉武帝继承了先秦和汉初执法公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的法治思想,以法治国,是突出的。
武帝妹妹隆虑公主之子昭平君,又是武帝女儿夷安公主的丈夫,犯法当死,隆虑公主临死前,以金千斤、钱千万为其赎罪。
按汉朝的法律是可以以钱赎罪的,所以武帝批准了。
隆虑公主死后,昭平君又犯法当死,因为是公主之子,廷尉不敢做主处决他,又请示武帝决处其罪。
武帝“为之垂涕叹息,良久曰:‘法令者,先帝所造也,因弟(妹)故而诬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民。
’乃可其奏,哀不能自止,左右尽悲。
朔前上寿,曰:‘臣闻圣王为政,赏不避仇仇,诛不择骨肉。
’《书》曰:‘不偏不党,王道****。
’此二者,五帝所重,三王所难也。
陛下行之,是四海之内元元之民各得其所,天下幸甚!”
汉武帝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可以说继承了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武帝执法严明,如方士栾大,在乐成侯丁义的推荐下来到了武帝身边,靠诈骗博得了武帝的信任。
武帝赏给他大量财富,并封其五利将军、天道将军、乐通侯等官、爵,授其六颗金印,还把自己的女儿、卫皇后生的长女嫁给了他。
但后来武帝发现了他的诈骗活动后,坚决处死了他,并对推荐他的乐成侯丁义也判处弃市。
王船山就此事说:“乐成侯丁义荐栾大,大诈穷而义弃市。
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小惩而大诫,小人之福也,惩一人而天下诫,国家之福也。
义既诛,大臣弗敢荐方士者,畏诛而自不尝试也。
义诛,而方士公孙卿之宠不复如以前的方士文成、五利之显赫。
其后求仙之志亦息矣,无有从谀(奉承)之人也。
故刑赏明而巧言谀媚之人收敛。
武帝**侈无度而终不亡,赖此也夫!"王船山称赞汉武帝的严明执法起到了除奸、防奸的作用,甚而说武帝最后没有亡国,就依赖于他的执法严明。
从上述两个例子来看,武帝不分亲疏贵贱、公正执法,确实得到了先秦法治思想的真传,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汉武帝的法治思想是吸收先秦法家思想而形成的。
汉武帝重法治也是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
武帝即位不久外事四夷、内事兴作,尤其是对匈奴的战争势必激化各方面的矛盾,为此就需要增订法律,严明赏罚,以推动事业前进。
《汉书·刑法志》说:“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
在这种情况下,元光五年(前130)七月,武帝任命张汤、赵禹定律令。
这次条定的律令特点是:
法令文深、严酷:《汉书·张汤传》说“张汤与赵禹共定律令,务在文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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