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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以后,公卿大夫和一般官吏,很多都是文质彬彬的文学之士了。
从上述内容可知,武帝时兴办了太学,太学的老师就是儒家的经学博士,太学的学生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太常遗派的博士弟子五十人;另一部分是郡国选送经太常批准的“得受业如弟子”
地方派遣生。
这两部分学生学习一年后要经严格考核,并按学习的等次分派到皇帝身边做郎官,和被委派到中央一些机构和郡国守相下做属吏,学习不及格的罢黜。
武帝之后博士弟子名额逐渐增加,昭帝时增加到一百人,宣帝时增加二百人,元帝时增至千人,成帝末增至三千人,到东汉末增加至三万人。
地方办的学校以景帝后期文翁在蜀郡办学最早。
武帝时,令郡国“皆立学校官(校舍)”
,地方办的学校在全国才普及起来。
汉武帝即位后,通过诸如《举贤良对策》活动、置五经博士、兴办太学和使地方学校得到普及等,促进了教育与儒学的发展及使儒生加入国家官吏集团。
《汉书·儒林传》赞曰:“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为博士置弟子),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迄于元始,百有余年,传业者浸(渐)盛,支叶蕃(多)滋,一经说至百余万言,大师众至千余人,盖禄利之路然也。”
兴办学校之举不但为当时培养了大量儒生充任了各级政府官吏,而且这种现象以后维持了两千多年,对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生活都发生了重大影响。
汉武帝要改革,要前进,就需要通过法治清除前进道路上的障碍。
此外,“法治”
作为一种治国的重要方法,想把国家治理好是不能不用的。
这就是汉武帝重法治的原因。
周代重德治,对旧贵族的利益和特权是很维护的,所以《礼记·曲礼上》中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有的学者指出,周代的礼,也包含着法。
春秋战国随着法家的出现提出了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用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
二是公正执法,要求“言无二贵,法不两适。
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韩非子·问辨》)。
这就要求以法治国,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韩非也称这一学说为“刑名之术”
。
他认为,具体的法令条文叫名,依据法令条文进行赏罚叫刑。
名是刑的根据,刑应合乎名。
这就叫“刑名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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