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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便于中日协同作战,中国所用武器、弹药应与日本采取同样制式。
3.中国陆海军若聘用外国人,应首先聘用日本军人。
4.中国中央及地方政府若聘用外国人时,应首先聘用日本人。
5.为中日经济协同发展,设立中日银行,并在中国各地设立分行。
6.中国经营矿山、铁路、航运,若与外国合办,应首先考虑日本。
7.日本帮助中国改良弊政。
8.日本帮助中国整顿军备,建设健全国家。
9.日本赞助中国改正条约、关税独立及撤销领事裁判权等。
10.上述内容未经两国外交当局及本盟约签字人同意,不得与他国缔结。
11.本盟约有效期为十年。
王忠和先生所着《袁世凯全传》第343页中说:
盟约签订后,满铁向孙(文)提供了三十多万的经费。
孙的做法在革命党内部引起了强烈的反感,有人称他为“中国的李完用”
(李为要求与日本合并的朝鲜卖国贼,原作注)。
孙文担心袁世凯真的会接受“二十一条”
,那样一来他在日本人眼中岂不失去了价值,于是迫不及待地于1915年3月14日,通过其老朋友犬养毅把他的“十一条”
传达给日本外务省政务局局长小池张造。
在信中,孙文对他的“十一条”
与日本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条”
基本相同表示欣慰,又说袁世凯不会对中日提携有诚意,以向日本政府输诚效忠。
如果日本帮助自己打倒袁世凯,而执掌中国最高政权的话,他应允将给予日本比“二十一条”
更为优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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