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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了解上述信息,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也就了然于胸。
个体的品性特征、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都是应当特别关注的重点内容。
唯有如此,才能对他们的行为和品性作出合理解释。
沃尔克玛曾经指出:“我们之所以追求一些事情,仅仅是因为我们曾经拥有过。”
这句名言有助于刑事学家理解诸多的司法现象,否则这些现象将始终陷入混沌之中。
当我们了解到,罪犯曾经拥有过某些事物,因此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因为失去某些事物而竭尽全力予以追回,就会理解盗窃、抢劫、谋杀等犯罪的成因,也会理解嫉妒所致的犯罪和性犯罪等为何发生。
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失去特定事物与重新获得的意愿之间,大量时间已经流逝。
因此,如果重新获得的意愿随着时间推移不断累积,就将爆发出来,进而表现为具体的犯罪行为。
此种情况下,除非了解罪犯的过去,否则就无法知晓犯罪行为的内在动机。
在许多案件中,罪犯之所以实施犯罪,看起来是由于其十分残忍,但实际上,犯罪动机仍然是上述逻辑关联。
在所有此类案件中,尤其是当现有事实不能显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时,就有必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演化过程。
古斯塔夫·斯特鲁夫指出,一些年轻人之所以想当外科医生,是因为他们非常残忍,希望看到人们遭受痛苦,并希望制造痛苦。
基于相同的原因,药剂学专业的学生成为刽子手,富有的荷兰人付钱给屠夫,以便亲自体验宰牛的过程。
如果你面对的是极其残忍的犯罪,如果不了解罪犯的过往,如何能够确定罪犯的动机和经历呢?
这种思考非常必要,否则我们就可能被那些显而易见的动机所轻易欺骗。
诚如克劳斯[50]所言:“在许多死刑案件中,都存在两种甚至更多的动机,一种是显性动机,一种是隐性动机,每个罪犯都有促使其实施犯罪的显性动机。”
我们都很清楚,盗窃犯经常会为自己的盗窃行为开脱罪责,抢劫犯经常会辩称其在抢劫过程中仅仅是自卫而已,还有一些好色之徒,即便他们的魔爪伸向了儿童,也会宣称是儿童在勾引他。
甚至在谋杀案件中,当罪犯供述时,也经常试图做无罪辩解。
一个妇女为了与他人结婚而毒死了她的丈夫,但她却谎称杀人原因是死者品性极坏,她的杀人行为不过是为民除害。
总体而言,由于当事人通常陷入自欺欺人的状态,程度不同地相信自身描述的真实性,并且相信自己的辩解理由,对此类案件的心理分析面临较多困难。
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的陈述,就很难证明其陈述的虚假性,因为那些可能据以证明真伪的心理分析并无用武之地。
基于这一基本事实,我们需要严格区分那些明目张胆的说谎者以及自欺欺人的说谎者。
我们必须要作出这种区分,因为与确信真相的诚实的人相比,自欺欺人的说谎者并不能形成根深蒂固的内心确信。
鉴此,那些看似自我确信的说谎者,与那些对自身真正确信无疑的人相比,面对怀疑和反驳时往往更加谨小慎微。
同时,那些说谎者并没有真正的良知,就像谚语所说的那样:“道德败坏的人有一对警觉的耳朵。”
由于他知道自己心中有愧,因此,他会关注所有的反对意见,作为司法人员,应当关注这一事实,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如果通过这种方法发现,罪犯就犯罪动机向法庭作出似是而非的供述,还可以结合另一指标作出进一步判断,当罪犯谈到他人实施的同类犯罪行为,并且涉及其所提到的犯罪动机时,就可以暴露他的内心想法。
常言道,一个人之所以不再做年轻时的傻事,不是因为他老了,而是因为他不能再容忍这些行为;同理,一个人之所以会做坏事,不仅仅是因为他道德败坏,而且是因为他能为其他坏人开脱。
当然,被告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寻求辩解,通常不会基于显而易见的理由,因为没有哪些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会为抢劫犯唱赞歌,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为自身的罪行寻找冠冕堂皇的犯罪动机,他通常会维护那些基于相同动机实施犯罪的其他罪犯。
这一点已经反复得到司法实践的证实,据此可以更好地识别那些对犯罪动机说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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