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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并不是问题最终的答案。
在石碏的例子里,很少有人注意到一个细节,即处决者的人选:卫国派出右宰丑到陈国诛杀州吁,石碏派出家臣獳羊肩到陈国诛杀石厚。
我们的问题是,如果石碏的行为确乎出于天下公义,或者出于国家利益,那么他为何不将儿子交付有司以国法制裁(正如右宰丑代表卫国处决州吁一样),却派自己的家宰动用私刑呢?
州吁和石厚明明被关押在一起,完全没必要派两个人分别行刑。
之所以做出这种似乎画蛇添足的事情,是因为右宰丑处决州吁,办的是国事;獳羊肩处决石厚,办的是家事。
石碏灭亲之“大义”
是家法之义,而非国法之义,这实是基于周代特殊的社会结构。
若以秦汉以后的普通眼光来看,石碏的所作所为无论大义灭亲与否,首先便该算是**裸的弑君。
州吁一则是卫桓公的异母兄弟,二则已经做了卫国的君主,如果因为君主有过错,臣下便可以弑杀之,这显然不是政治哲学的主流所能认同的。
但在春秋的特定社会结构下,石碏的杀子与弑君却有着十足的习惯法的依据,所以《左传》对他才有“纯臣”
之誉。
若我们站在社群主义的角度为石碏的所作所为寻找道德动机的话,就会把问题追溯到周代的开国时期。
周人以宗法建国,以血统维系政统,政治结构建筑在家族结构的基础之上,所以才有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的说法。
周初分封诸侯,卫国的始封君是周武王的同母兄弟康叔封,上文提及周文王共有十位嫡子,康叔封在其中排行第九。
在宗法制度里,周天子是天下大宗,百世不迁,诸侯国君于周天子为小宗,于本国为大宗。
诸侯在本国分封亲族,是为卿大夫之分封,卿大夫也像诸侯一样世代相传,这便是周代的世卿世禄制度。
在这样的政治格局下,即便数代相传,卿大夫和国君仍然保有血缘关系。
卫国是姬姓诸侯,传统上,历代周天子会对卫国国君以叔伯相称;石碏其时为卫国上卿(1),姓姬,石为其氏。
(2)也就是说,石碏与卫桓公、州吁都是同一个家族里的亲人,或者说,石碏并不是一个被国君“聘用”
或“雇用”
的大臣,而是一位在卫国握有相当股权的股东。
《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刚刚在郑国执政,有事情安排伯石去办,为此授伯石以采邑。
子大叔很有意见,对子产说:“国是大家的国,为什么独独分采邑给伯石?”
——这里出现的三个人物都是郑穆公之后,也同为郑的世卿,所以子大叔口中的“大家”
指的是“我们所有贵族”
。
这并不像霍韬给嘉靖帝的上疏中仅仅在理论上成立的所谓“天下是天下人之天下”
,而是国家确乎属于贵族共同体所有。
既然政治结构有别,臣子对国事所能行使的权利自然也就不同。
正如孟子对齐宣王言及,公卿分为两种,有贵戚之卿,有异姓之卿。
如果国君犯下大错,贵戚之卿有废立之权,异姓之卿则仅能尽规劝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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