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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更是某些佃农所无法接受的。
这样一来,双方就势必会引发暴力冲突,但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三是议会圈地
英国自从1688年实行君主立宪制以后,议会就成了最高权力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议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圈地的法律来规范圈地运动。
这些法律与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概念已非常接近,即无论是谁都要依法办事,包括王室和领主。
也正是从这时候开始,英国才正式出现有政府背景的圈地运动。
议会圈地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私法圈地,二是一般圈地法圈地,主要分界线出现在19世纪初。
所谓私法圈地,是指在领主庄园内通过协商达成圈地协议,并没有通过官方。
这里的“私”
是指没有通过庄园法庭办手续。
总体来看,这些私法圈地还是相对公正、合理的,能够较好地尊重双方真实意愿,但依然会多多少少偏袒大地主的意愿,这也是很好理解的。
所谓一般圈地法圈地,则是指根据议会在全国颁布的统一圈地法令进行的圈地行为。
因为其中有一个弱者可以向法庭上诉的权利,所以程序更为公正,并且圈地过程也更为气势磅礴,兴建了一大批规模在300英亩以上的农场,奠定了英国农业飞跃发展的基础。
一般认为,当时通过议会圈地方式的圈地规模和作用还不是太大。
四是打破租约的圈地
中世纪的英国普遍实行“领主有地+农民租种”
的土地经营模式,并且已经沿袭了几百年。
彼此相安无事,倒也蛮好,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佃户长期固定使用这块土地的约定俗成。
可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领主的脑筋开始活跃了。
大约就是从英国的羊毛出口业开始兴旺那时候起,领主们忽然觉得,既然现在的土地这么紧张,养羊比农耕的收益要高出一倍,那我为什么不把土地租给那些人去养羊、自己的地租也因此水涨船高呢?
不过这样一来,原本租耕他们土地的那些佃户就不答应了,不但因为这种打破租约的做法违反了习俗,更因为这些土地是他们唯一的经济来源。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暴力驱赶佃户的那种血腥的、所谓“羊吃人”
的圈地运动就出现了。
但这种情况很少见。
英国圈地运动的主要特点
从上面的四大类型中可以看出,英国圈地运动具有以下两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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