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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财产权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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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结果有时是人们自愿达成的各项私人协议,但有时会以法律的形式呈现。
一般来说,人们自愿达成的私人协议要比作为第三方强加给他们的法律规则有效。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自愿协议的达成面临着各项谈判的成本费用,这些费用可能阻碍合作的实现。
这时候,法律的介入就是有效率的。
财产法通过降低或者避免谈判费用,促进私人协议的达成,从而促进资源的效率配置。
一、产权界定的法律机制
我们首先从科斯定理入手,讨论法律(而非私人协议)对产权界定的介入。
(一)科斯定理
科斯在其经典著作《社会成本问题》里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法律能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这一观点被后来的学者总结为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通常被表述为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的含义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初始权利如何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即是说,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达到经济效率,法律规则(法律对产权的安排)不会对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第二定理的含义是: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即是说,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市场机制不能达到经济效率,法律规则会对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通过其著名的牧场主和农场主的权利冲突案例,阐发了以上观点。
该案例的情形如下:某农场主和某牧场主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双方的土地边界清晰,但是土地之间没有栅栏隔开。
农场主在他的土地上种植谷物,牧场主在他的土地上养牛。
有时候,牧场主的牛会跑到农场主的地里毁坏谷物,给农场主造成损失。
农场主和牧场主可以通过私人的协商谈判来决定损失的承担,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机制来解决。
现在考虑法律机制可能做的两种安排:(1)将权利赋予牧场主。
牧场主有权放养牛,农场主有义务防止牛进入农场,并自行承担牛进入农场所造成的谷物损失。
(2)将权利赋予农场主。
农场主有权使谷物免受外来者的侵害,牧场主有义务防止牛进入农场,并自行承担牛进入农场所造成的谷物损失。
在第一种安排下,农场主不能要求牧场主对其谷物损失进行赔偿,农场主将不得不通过减少耕种或者修建栅栏来减少损失。
在第二种安排下,农场主有权向牧场主要求损失赔偿,牧场主将不得不修建栅栏来避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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