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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思想被阐述为规范的科斯定理,即构建的法律应当消除私人谈判的障碍,降低交易成本。
在本节所述的牧场主和农场主权利冲突的案例中,当交易成本为20元时,法律降低交易成本,就能够增加双方的合作剩余,改善双方的整体福利。
那么,法律能否降低交易成本呢?回答是肯定的。
交易成本并不总是与法律完全无关的外生变量,事实上,在许多时候,交易成本内生于法律安排。
例如,法律建立产权登记制度,有利于减少搜寻成本;法律明晰初始产权、强制披露私人信息、设计合同的范本,这些安排有利于降低谈判成本。
法律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提供优质的法庭裁判,这些又利于降低执行成本。
(二)规范的波斯纳定理
在有些情况下,当法律不能降低交易成本时,另一种增进效率的方式就是法律直接将产权配置给对其评价最高的一方。
这一思想被阐述为规范的波斯纳定理,即构建的法律应当将产权配置给对其评价最高的一方,将责任归咎给成本最低的承担者。
规范的波斯纳定理由早先的霍布斯定理发展而来。
霍布斯认为构建法律应当使不合作造成的损害最小化。
当法律不能通过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合作时,法律就应当减少不合作带来的效率损失。
波斯纳进一步指出,要将不合作造成的损失最小化,法律就应当将产权配置给对其评价最高的人或者将责任配置给成本最低的承担者。
这种方式就使得交易没有必要,从而节省了交易成本,改善了各方的整体福利。
在本节所述的牧场主和农场主权利冲突的案例中,当交易成本为70元而法律又不能降低交易成本时,选择第一种法律安排,将放养权配置给牧场主,就可以避免交易,进而避免交易成本,实现以100元的成本避免300元损失的效率结果。
(三)两种路径的选择
既然存在以法律增进效率的两种方式,法律机制的设计者应当选择哪种方式呢?表面上看,波斯纳定理指向的方式能够有效配置法律资源,进而将交易成本全部节省。
但是,这种方式依赖一个前提,就是法律设计者要明确谁是对产权评价最高的人,或者谁是以最低成本承担责任的人。
但是,法律设计者往往不知道交易各方中哪方对权利的评价最高,哪方承担责任的成本最低,或者说法律设计者在判断时面临较高的信息成本。
因此,法律制定者需要权衡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
如果信息成本高于交易成本,法律增进效率的方式采用润滑交易;如果信息成本低于交易成本,法律增进效率的方式采用配置初始权利或责任。
我们可以用公式来表达这一结论。
[1]用IC表示法院决定谁对权利评价最高的信息成本,用TC表示权利的交易成本。
法院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若IC>TC,将初始的权利配置给对其评价更高的人;若TC>IC,将严格遵循先例。
[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6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86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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