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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股东对公司管理的参与不意味着股东被授予经营公司业务的职责,股东也不可能以股东投票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现代公司股东众多,若公司的日常管理均以股东投票的方式来进行经营管理将面临极高的交易成本。
因此,公司的战略决策和日常运营管理权被赋予董事会和其雇用的管理层。
事实上,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正体现了公司制度的效率。
因此,股东对公司管理的参与及其他权利以非常设的股东会议制度来实现。
(二)股东义务
从狭义上来说,股东的义务即为出资。
当股东出资以后,其对公司不再负有义务。
但从广义上来说,股东还负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由于股东的异质性,法律为控制性股东设置了诚信义务,以制衡控制性股东的权利滥用。
(三)股东会议制度
股东大会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
立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依法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司内部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
股东大会只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不是日常业务执行机关或代表机关,除了每年的例行年会和特别会议外,是找不到其踪影的。
[2]因此,股东大会只对那些最为重大的公司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立法对股东大会的职能予以明确界定,以体现两权分离,区分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基本职能。
股东大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和监事的人事任免、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的审批、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批等。
然而,要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发挥其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能,保障全体股东权益,还需要一系列制度的安排。
在实践中,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往往已经被公司内部人(控制性股东和管理层)事先定好,股东大会的审批更多地流于形式。
因此,为了体现股东大会对公司内部人的制衡,应当设置有利于外部股东的股东表决制度。
1.表决权限制制度
表决权限制制度是指对股东的投票权予以限制,使投票权少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当股东所持股份超过一定比例,超过部分的股份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不再是一股一票,而是一股以上一个表决权。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数,本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为准,但由于大股东常常利用表决权多数决定原则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以保护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表决权排除制度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确认了表决权排除制度,规定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3.投票权征集制度
投票权征集制度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的行为。
我国立法确认了投票权征集制度,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制度有利于防止公司内部人对公司控制权的滥用,成为约束公司内部人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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