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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与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存在重合,也存在差异。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有权监督公司董事和管理层的行为,以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监督的侧重点。
独立董事侧重于事前的、决策过程中的监督,监事会侧重于事中和事后的、非参与决策过程中的监督。
另外,独立董事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为目标,而监事会由于部分成员来自公司职工,还须考虑职工的利益。
从公司治理的国际实践来看,监事会并不是必设的公司机构。
但我国公司法将监事会设置为必备的公司内部机关,我国立法还要求上市公司设置独立董事,这就使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结构同时包含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
这种混合模式可能存在监督职能的重合与冲突。
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治理缺陷,监事会应当与独立董事制度互相补充,以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质量。
五、其他利益相关者
从广泛意义上来说,公司治理结构还应当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
公司不仅仅对股东,而且要对更多利益相关者的预期做出反应。
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股东和债权人)、产品市场利益相关者(公司主要顾客、供应商、当地社团和工会)和组织中的利益相关者(所有公司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
从长远来看,公司的价值最大化需要这些多元利益的协调。
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突破了股东价值导向的观念,而关注更为广阔的股东之外的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同股东一样,都向公司投入了专用性资产。
这些专业性资产投入若挪作他用会导致效率损失。
同时,这些利益相关者也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
因此,这些向公司投入专用性资产,并承担该资产失效风险的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雇员等)应当拥有剩余控制权,参与到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来。
公司竞争力形成和最终成功是众多不同资源提供者联合贡献的结果,包括投资者、员工、债权人和供应商等。
对于打造富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贡献是最有价值的资源。
因此,培育利益相关者之间创造财富的合作,是符合公司长期利益的。
[3]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实现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和提高公司的长期绩效。
(一)债权人
债权人是公司债权融资的所有者。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仅需要股东的资本投入,往往还需要债权人供给的债务资本。
债权人将资金借给公司,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要承担损失。
债权人对公司承担了相当的风险,应当拥有对企业的监督权。
特别是在公司发生偿债困难甚至破产时,债权人应当对公司进行积极监控,参与公司治理。
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方式包括主银行制度、债权人进入董事会、债权人进入监事会以及相机治理等。
相机治理是指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随着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当公司出现偿债困难时,债权人将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取代股东获取企业的剩余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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