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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还可以在债务契约中规定各种限制性条款,一旦公司未能遵守这些条款,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威胁施加惩罚来影响公司管理层的决策。
(二)雇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员工日益成为公司重要的资源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这种现象在一些员工人力资本比股东资本更为稀缺的行业和公司更为突出。
因此,公司治理应当充分考虑雇员的参与。
雇员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治理程序(如劳工协会)的若干关键决策中考虑员工意见、业绩提升机制、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利润共享机制。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实现公司的长远利益。
OECD公司治理原则认可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张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各项经法律或共同协议而确立的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和工作岗位以及促进企业财务的持续稳健性等方面展开积极合作。
然而,每个利益相关者群体都有自己的独特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存在差异甚至冲突,共同治理会面临决策拖沓、异议僵持的局面,影响公司的运作效率。
同时,共同治理导致公司缺乏明确目标和明确责任。
多元的目标和多重的责任往往会陷入无目标和无责任的困境。
为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对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筛选,只有那些关键的利益相关者才能参与公司治理。
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为企业存续提供不可替代的资源和承担企业经营的重大风险。
以此为标准,只有股东和公司核心员工才能作为公司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
本书认为,公司治理当以股东利益为导向,但应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多元的,其对公司经营影响的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在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当中进行权衡,笔者认为股东的利益应当得到优先考虑。
因为在公司持续经营的正常情况下,股东是公司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公司对股东的依赖程度最高。
但是,当股东利益的满足对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较大的负外部性时,则应当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例如,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股东对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的决策须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1]叶林:《公司法研究》,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席酋民、赵增耀:《公司治理》,118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2004年)》,张政军译,26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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