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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大港油田的6名候选人作为新增董事进入爱使公司的董事会,原13名董事予以保留。
在本案中,法律对收购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上。
大港油田在收购的每一个阶段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持股数量的披露。
法律对反收购的监管主要体现为对目标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监管。
爱使在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以阻却收购方,但该反收购条款限制了股东的法定权利,损害了股东利益,其反收购措施因违法而无效。
二、破产清算与重整
和股本一样,债务也是公司融资的重要来源。
债权人因向公司投入债权而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
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公司就会陷入破产的状态。
当公司破产时,股东享有的股权失去了财产基础而变得毫无价值,其投资价值归零,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他们不受公司财产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追索。
而公司的债权人仅能以公司资产受偿一部分债权,不能清偿的部分则成为他们的损失。
此时,债权人取代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终极所有权,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法律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免受股东的侵害;另一方面,在公司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下,法律还要实现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维护整体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对处于破产状态的公司,法律安排了两种制度:清算和重整。
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持续经营已无经济上的必要时,公司将宣告破产。
此时,公司将全部资产向全体债务人进行清偿,不足部分不再清偿。
破产清算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债权人的一部分债权。
因为公司若持续经营下去,其资产只会产生更大的损失,债权人将遭受更大的损失。
而公司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具有继续经营的价值时,如果公司持续运营的价值超过公司清算的价值,公司重整制度则是有效率的。
公司重整制度允许在财务上处于破产的公司继续经营,以公司未来的利益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有机会得到更多的实现。
清算和重整法律制度适用的条件不同,但都应当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导向。
在此时的公司契约中,债权人承担最大的风险,法律向其配置公司的控制权是符合效率要求的。
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体现在诸多方面。
在组织机构上,破产法设定了管理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在行为规范上,破产法对债务人设定了诸项义务及行为限制,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导向,同时也考虑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这是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体现。
破产法设定的破产重整制度体现了对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及政府利益的平衡协调,以实现这些参与者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案例5-5体现了破产重整制度在效率上的价值。
【案例5-5】
2008年10月16日,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谷道场)以“公司现处于全面停产状态,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达524%,且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但其他品牌仍有继续发展的价值和前景”
为由,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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