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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市场又包括三种形态:弱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和强式有效市场。
在弱式有效市场,市场价格已充分反映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包括股票的成交价、成交量等。
在半强式有效市场,市场价格已充分反映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景的信息。
如果投资者能迅速获得这些信息,股价应当迅速做出反映。
在强式有效市场,市场价格已充分反映了所有关于公司营运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已公开的或内部未公开的信息。
有效市场理论意味着,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越多,股票市场价格的信息含量越丰富,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就越强。
那么,如何保证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信息公开呢?可靠的办法就是要求公司内部人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两种模式。
为了吸引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公司也有动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但自愿性信息披露难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难以满足监管部门及投资者的要求。
特别是公司往往只选择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对不利的信息则保持沉默,将误导投资者的理性决策。
因此,由法律要求公司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成为更有效的信息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应当满足三个要求: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核心要求。
真实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
这就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事实,披露的信息须有充分的依据。
同时,披露的信息与事实要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或者欺骗。
完整性又称为充分性,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不存在重大遗漏。
完整性要求全面、充分地公开公司的信息,避免公司选择性披露以误导投资者决策。
及时性又称为时效性,要求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任何信息都存在时效性,资本市场上的信息更是瞬息万变,信息的时效性更强。
延迟的信息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间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并在发生重要事实时及时报告,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
当然,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可能是事无巨细的。
过多的信息于提高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的效率并无益处。
首先,投资者只关心那些能够影响他们投资判断的信息,过多的信息对他们并无帮助。
其次,过多的信息将极大地增加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因此,法律必须要界定到底哪些信息是必须进行披露的。
笔者认为,只要是重大的信息都应当要求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在重大性的判断上,法律通常以是否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来确定。
以此为标准,各国法律普遍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以及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
这些信息既包括财务信息也包括非财务信息。
在公司上市时,法律要求公司须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
上市以后,公司仍然负有法定持续披露的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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