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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4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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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4】
2001年12月16日,家住綦江县古南镇大石路52号的18岁青年倪某下楼时,被楼上突然掉下的泡菜坛子砸成重伤致死。
没人承认和指认肇事坛子是谁家的,倪家父母不得已将全楼住户告上法庭,向其索赔经济和精神损失18.6万元。
所有被告都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均不能证明自己不是肇事坛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法院判决由所有住户平均分担损害赔偿。
该案是一起高空坠物伤人的特殊侵权案例。
在该案中,原告之子被楼上掉下的泡菜坛子砸伤,却无法找到肇事坛子的主人。
由原告在所有住户中查找泡菜坛的真正主人具有极高的信息成本,因此,法律规定应当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若被告举证不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程序法上,举证责任的倒置具有节省成本的经济意义。
不仅如此,它还能对实体规则产生有效的激励。
它通过加重被告的责任,激励被告对高空坠物伤害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
而对于原告来说,法律并未为其分配更多的事故预防义务。
因为和被告相比,原告在预防事故上具有极高的预防成本。
即是说,没有人可以仰面朝天走路,对原告分配预防事故的注意义务是违反效率的。
(二)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对待证事实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量上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它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
证明标准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关系到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因此,为了减少诉讼的错误成本,必须对证明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各国诉讼法均要求证明责任主体提供的证据须满足法定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确定性水平,才能被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明标准越高,事实的认定就越准确,诉讼程序的错误成本就越低。
然而证明标准的提高也会耗费更多资源,增加程序的管理成本,因此,最优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使错误成本和管理成本之和最小化的证明程度。
我们还注意到,各国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对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形成了不同的证据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
一般来说,民事证据采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确立的规则。
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分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则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可见,优势证据标准并不要求证据在质量上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只要达到占据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即可。
相比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则要严格得多。
英美法系国家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作为刑事证据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不要求控方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达到排除“一切怀疑”
的程度,只要求达到排除“合理的怀疑”
的程度。
即是说,刑事证据在质量上应当达到排除能够影响法官内心确信的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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