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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供货方能够比买方以更低的成本避免罢工产生的损失,因此,法律要求供货方承担延迟交货的损失。
六、矫正不完备合同
合同为交易服务。
一份完备的合同能够促进当事人的自愿交易从而使资源达到最优的配置状态。
因此,完备合同无须法律矫正,法律的作用仅仅在于保障合同的强制执行。
完备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完备合同具有完整性。
订立合同时,每一种可能性都被考虑到了,相关风险已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有效分配,所有相关信息都进行了披露。
第二,完备合同具有有效性。
每一种资源都分配给了评价最高的一方,每一种风险都分配给了能以最低成本承受该风险的一方,合同的条款详尽地阐述了合同双方通过合作能得到双赢的任何可能性。
由完备合同的含义可以推知,完备合同必然建立在完全理性和零交易成本的基础之上。
如果订立合同的各主体不具备完全理性或者合同存在交易成本,该合同就不再具有完整性或有效性的特点,因此,该合同是不完备的。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订立的合同往往属于不完备合同。
不完备合同不能通过促进当事人的自愿交易而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状态,因此,法律应当对不完备合同进行矫正,以促进效率的实现。
如果合同的不完备程度较高,法律对不完备合同的矫正方式是对这些合同不予执行。
法律通常宣告这类合同无效或者对这类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
(一)有限理性与法律对合同的矫正
有限理性包括行为能力缺陷、受胁迫与不能履行几种情形,合同法通常对在这些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不予执行。
1.行为能力缺陷
经济学假设行为人具有完全理性,具有稳定的偏好,并且能够对偏好依喜好程度进行排序。
理性人能够按照效用最大化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
而行为能力有缺陷的人不具有稳定的偏好,或者不能对偏好进行排序,其订立的合同不是理性决策的结果,是不效率的。
因此法律通常认定行为能力缺陷者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除非是使他们纯获利益的合同。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行为能力缺陷包括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两种情形。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无效。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无效。
2.受胁迫
行为人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做的承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是自愿的交易,执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率的。
因此,法律通常判定受胁迫的合同无效或者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例如,甲欲转让一家门店,乙对该门店心仪已久,遂与甲协商购买,但因甲不肯在价格上让步而未能谈妥。
乙十分恼怒,用刀顶住甲,强迫甲按照乙认可的价格在门店转让合同上签了字。
乙用刀顶住甲的行为构成了威胁,使甲面临紧迫的情况,甲为了自己免受伤害,被迫签订转让合同。
乙的行为构成胁迫,甲乙签订的合同是非自愿的,甲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门店转让合同。
以下这则案例体现了法律对受胁迫情形下的合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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