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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4】
多梅尼科在旧金山雇用了一批海员去阿拉斯加捕捞大马哈鱼。
当船到达阿拉斯加水域后,海员要求涨工资,并声称如果多梅尼科不答应,他们将停止捕捞作业。
由于阿拉斯加大马哈鱼的鱼汛期短暂,多梅尼科不可能找到其他可替代的人员,只好允诺回去后涨工资。
当船回到旧金山后,多梅尼科否认了他的允诺,海员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胁迫。
被告涨工资的允诺是在受到海员胁迫的情形下做出的,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被告的允诺不被强制执行。
乘人之危与受到胁迫类似,都是行为人在紧迫境况下所做的非自愿的承诺。
但乘人之危与胁迫有细微差异。
乘人之危所面临的紧迫情况不是由乘人之危者引起的,并且,威胁往往以不作为的方式做出。
例如,甲行驶的小船遇上暴风雨,甲为躲避暴风雨欲停靠乙的私人码头。
乙允许甲停靠,但趁机向甲索要一大笔超出合理费用的停靠费,甲被迫同意。
甲所面临的风暴困境不是由乙引起的,而且乙的威胁属于不作为的方式,即不予停靠。
因此,这属于乘人之危而不是胁迫。
由于乘人之危下所做的承诺是在当事人理性受到限制的条件下所为,法律通常也不会强制执行这些承诺。
甲可以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其允诺。
3.不能履行
合同可能因意外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
由于人类理性能力的限制,人们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将所有的风险都考虑到。
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合同法不要求强制执行这些合同。
例如,一个钢琴表演家承诺参加一个表演活动,但在表演前两天,钢琴家因交通事故而使手指受伤。
这一意外事件使钢琴家的承诺不被法律强制执行。
(二)交易成本与法律对合同的矫正
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总是存在交易成本。
当交易成本较低时,合同仍能达成;但当交易成本较高时,合同就可能无法达成或者合同有损于社会效率,这时,法律应当对合同进行矫正。
1.外部性
如果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合同就具有外部性。
外部性的存在使得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偏离,对个人有利的活动对社会却是有害的。
合同能实现交易双方的效率最优,却损害了社会的效率。
由于高昂的交易成本,外部性难以通过谈判而内部化,因此,法律通常会宣告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住房转让给乙,但二人为了规避交易税费,在合同上将价格故意作低,仅列为50万元。
这样的合同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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