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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公司法强制上市公司进行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有利于抵减信息不对称给公司契约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效率配置。
公司法的目标在于降低公司制度的成本,促进公司制度的效率。
由于公司制度的核心成本为代理成本,公司法的目标就集中体现为代理问题的解决。
一、公司制度的代理问题
代理问题的产生源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及其引起的信息不对称,其实质在于受托人为了自己的私利对委托人利益的偏离。
笔者认为,在公司契约中存在两类代理问题。
第一类代理问题是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
此类代理问题最早由伯利和米恩斯在其名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提出,书中关注的焦点是如何最大限度地解决高度分散的股东和公司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
股东向公司投资,但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将公司委托给管理层经营,管理层因此获得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比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更了解企业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使代理人可能偏离委托人的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者们的实证研究发现,高度分散的公司所有权结构并非广泛存在,大量公司的所有权相对集中,即存在控制性股东。
控制性股东既享有所有权,又能够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其存在缓解了股东和公司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
但是控制性股东的控制权与广大中小股东的所有权分离却产生了新的代理问题:即控制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这也被称为第二类代理问题。
控制性股东与分散的中小股东虽同为股东,但存在质上的不同。
控制性股东对公司享有实质上的控制权,成为公司实质上的管理者,但在所有权上,其并不拥有百分百的股权。
控制性股东以不足100%的股权操控了公司100%的资产,其就有可能利用这种优势地位为自身利益而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及整个公司的利益。
特别是控制性股东采取金字塔控股的方式,更加重了公司的代理问题。
金字塔控股是指公司控制性股东通过间接持股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控制链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
金字塔结构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是指多层级、多链条的间接控制结构。
在这种方式下,控制性股东控制第一层公司,第一层公司再控制第二层公司,以此类推,通过多个层次的公司控制链条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最终控制权。
控制链条越长,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程度越大,代理问题也越严重。
例如,A作为终极控制者拥有B公司60%的股份,B公司拥有C公司60%股份,C公司拥有D公司60%的股份。
通过这样的股权结构,终极控制者A享有对D公司60%的控制权,但是A对D公司的所有权仅为21.6%(60%×60%×60%)。
A对D公司的控制权与所有权是不一致的,且控制权大于所有权。
这种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差异随着控制链条的延长将变得更加明显。
控制性股东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可以获得两个方面的收益:一是获取控制权公共收益;另一方面是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
控制权公共收益是由于控制性股东通过监督经理人、改善公司管理等方式带来的为全体股东所共同享有的公司价值的提升。
控制权私人收益指的是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而获取不为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收益。
虽然从理论上说控制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并不一定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然而在事实上,控制性股东完全有动机和能力通过剥夺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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