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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事原总是互为因果的。
但古书中的事实,足以表示家族主义形成前的制度的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
《礼记·礼运》:“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
《管子·幼官篇》,亦有“合男女”
之文。
合男女,即《周官》媒氏及《管子·入国篇》的合独之政。
《周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
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谓不备聘娶之礼,说见下)。
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合独为九惠之政之一。
其文云:“取鳏寡而和合之,与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
此实男女妃合,不由家族主持,而由部族主持之遗迹。
其初盖普遍如此。
到家族发达之后,部族于通常之结婚,才置诸不管,而只干涉其违法者,而救济其不能婚嫁者了。
当男女婚配由部族主持之世,结婚的年龄,和每年中结婚的季节,都是有一定的。
婚年:儒家的主张,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曲礼》《内则》等篇,都是如此。
《大戴礼记·本命篇》说,这是中古之礼。
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
《墨子》(《节用》)、《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则说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
结婚的年龄,当然不能斠若画一。
王肃说: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结婚;所谓三十、二十等,乃系为之极限,使不可过。
又所谓男三十,女二十,不过大致如此,并非必以三十之男,配二十之女。
其说自通(见《诗·摽有梅疏》)。
《大戴礼》说:三十而室,二十而嫁,天子庶人同礼。
《左传》说:天子十五而生子;三十而室,乃庶人之礼(《五经异义》)。
贵族生计,较庶人为宽裕,结婚年龄,可以提早,说亦可通。
至《墨子》《韩非子》之说,则系求蕃育人民之意,古代此等政令甚多,亦不足怪。
所可怪者,人类生理今古相同,婚配的要求,少壮之时,最为急切,太古时何以能迟至五十、三十?按罗维(RobertH.Lowie)所著的《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商务印书馆本),说巴西的波洛洛人(Bororo),男女**和结婚,并非一事。
当其少年时,男女之间,早已发生性的关系,然常是过着浪漫的生活,并不专于一人。
倒是年事较长,性欲较淡,彼此皆欲安居时,才择定配偶,相与同居。
按人类的性质,本是多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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