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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务的黑暗,至于书不胜书。

人民遂以入公门为戒。

官吏无如吏役何,亦只得劝民息讼。

国家对于人民的义务,第一事,便在保障其安全及权利,设官本意,惟此为急。

而官吏竟至劝人民不必诉讼,岂非奇谈?

古代所谓“地治者”

,本皆后世乡吏之类,汉代啬夫,还是有听讼之职的(《汉书·百官公卿表》)。

爰延为外黄乡啬夫,民至不知有郡县(《后汉书》本传),其权力之大可知。

然治者和被治者既形成两个阶级,治者专以朘削被治者为生,则诉讼正是朘削的好机会,畀21乡吏以听讼之权,流弊必至不可究诘。

所以至隋世,遂禁止乡官听讼。

《日知录·乡亭之职》一条说:“今代县门之前,多有榜曰: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

此先朝之旧制。

今人谓不经县官而上诉司府,谓之越诉,是不然。

《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辞讼。

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22决之。

事涉重者,始白于官。

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

则明太祖尝有意恢复乡官听讼之制。

然《注》又引宣德七年陕西按察佥事林时之言,谓“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之,以示劝惩。

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

今亭宇多废,善恶不书。

小事不由里老,辄赴上司。

狱讼之繁,皆由于此。”

则其事不久即废。

今乡官听讼之制,固不可行。

然法院亦难遍设。

民国十五年,各国所派的司法调查委员(见下),以通计四百万人乃有一级一审法院,为我国司法状况缺点之一。

中国人每笑西洋人的健讼,说我国人无须警察、司法,亦能相安,足见道德优于西人。

其实中国人的不愿诉讼,怕也是司法状况的黑暗逼迫而成的,并非美事。

但全靠法院平定曲直,确亦非良好现象。

不须多设法院,而社会上亦能发扬正义,抑强扶弱,不至如今日之豪暴横行;乡里平亭,权又操于土豪劣绅之手,是为最善。

那就不得不有望于风俗的改良了。

古代的法律,本来是属人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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