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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真确性正如“两个现象加上另外两个现象构成四个现象”
一样不容置疑。
因此,康德的答案不仅未能解释先验命题的确定性,而且还过分地限制了先验命题的范围。
除了康德所提出的特别学说外,哲学家们之间流行一种非常普遍的见解,即把一切先验的都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是心灵的,它与我们必然采取的思考方式有关,而与外部世界的任何事实均无关。
在前一章中,我们提到了通常称为“思维律”
的三个原则。
过去很自然地给它们如此命名,但现在却有充分理由认为这个名称是错误的。
以矛盾律为例做出说明。
这条定律通常用“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
的形式来表述,这是为了表达这样一个事实: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同时具有又不具有某种性质。
因此,例如,如果有一棵树是山毛榉,那么它不可能又不是山毛榉;如果我的桌子是长方形的,那么它也不可能又不是长方形;等等。
我们之所以很自然地称这一组原则为思维律,原因在于我们是通过思维而不是外在观察来说服自己它是必然的真理。
当我们看到一棵树是山毛榉时,我们无须再看一遍就能确定它是否又不是一棵山毛榉?——?只凭思维我们就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然而,断言矛盾律乃是一条思维律,却仍是错误的。
当我们相信矛盾律时,我们所相信的并不是我们的心灵天生必须相信矛盾律。
这种信念是心灵反思的后续结果,心灵已经预设了对矛盾律的信念。
对矛盾律的这种信念是对事物的信念,而不仅仅是对思维的信念。
它并不是这样的信念?——?如果认为某棵树是山毛榉,就不能同时认为它又不是山毛榉;而是这种信念?——?如果一棵树是山毛榉,它就不能同时又不是山毛榉。
所以矛盾律是说明事物的,而不仅仅是说明思维的;虽然对矛盾律的信念是一种思维,但矛盾律本身并不是一种信念,而是一种有关世上事物的事实。
我们在相信矛盾法则时所相信的这些,如果它对世上的事物并不适用,那么即使我们强行把它认为真,也并不能使矛盾律免于成为假。
这就说明,矛盾律并非思维律。
类似的论证也可以适用于任何其他的先验的判断。
当我们判断“2+2=4”
时,我们并非对自己的想法作出判断,而是对所有实际的或可能的成对事物作出判断。
我们的心灵天生就相信“2+2=4”
,虽然这是事实,但在断言“2+2=4”
时,我们所断言的却并非这一事实。
没有任何关于我们心灵构成的事实,能够使“2+2=4”
为真。
故此,如果我们先验的知识只要不是错误的,就不仅是关于我们心灵构成的知识,也必定适用于宇宙所包罗的一切事物,包括心灵的和非心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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