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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普遍命题的真理性是不可否认的。
然而,从事例的性质来看,我们永远无法给出一个实例,因为我们所能想到的任何两个数都被这个命题的条件项排除了。
有关这种无法举出实例说明的普遍命题的认知问题,人们常常否认有这种可能性,因为人们觉察不到关于这类命题的知识,而要想知道这样的命题,只需要知道共相之间关系的知识,而不需要知道所讨论的共相事例的知识。
然而,对这类普遍命题的知识,对于大多数被公认为应当知道的东西却极为重要。
例如,我们在前面几章中已经看到,关于物理客体的知识与感觉材料的知识相反,它只能通过推理而不是通过我们的亲知来获得。
因此,我们永远不能知道“这是一个物理客体”
形式的命题,其中“这”
是某种可以直接知道的东西。
由此可见,我们关于物理客体的所有知识都是无法举出实例的。
我们可以举出有关感觉材料的实例,但我们举不出实际物理客体的实例。
因此,我们关于物理客体的知识始终依赖于这种普遍知识的可能性,而这种普遍知识是无法给出实例的。
这同样也适用于我们对于他人心灵的知识,或者适用于任何不能举出实例以亲知的其他类型事物的知识。
现在可以考察一下我们知识的各种来源,因为它们已出现在我们的分析过程中了。
首先,应当区分关于事物的知识和关于真理的知识。
每一种知识又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一类是派生的。
关于事物的直接知识,即我们所说的亲知的知识,根据所认识的事物不同,它又包括两种,即殊相的和共相的。
在殊相的知识中,我们亲知感觉材料,(也许)还亲知我们自身。
在共相的知识中,似乎没有什么原则可以用来判定哪些是亲知的。
但显然,我们能够亲知的事物乃是可感知的性质、空间和时间的关系、相似关系和某些逻辑上相当抽象的共相。
关于事物的派生知识,即我们所说的描述的知识,总是既包括对某物的亲知,又包括对真理的认识。
关于真理的直接知识可以称为直观知识,由直观而认识的真理可以称为自明的(self-evident)真理。
在这类真理中,有一些真理只陈述感官所提供的真理、逻辑和算术方面的某些抽象原则,以及伦理方面的一些命题(尽管确切性较少)。
派生的真理知识包括我们从自明的真理所演绎出来的一切东西,它们皆由演绎法从自明的真理中推导出来。
如果上述论述正确,那么我们关于真理的所有知识便都依赖于我们的直觉知识了。
因此,就像我们最初通过亲知来思考知识的性质和范围那样,现在思考直观知识的性质和范围,也变得很重要了。
但是,关于真理的知识,又引发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名为“错误”
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有关事物的知识中没有提到。
我们的有些信念被证明是错误的,因此有必要思考如何把知识和错误区别开。
“错误”
这个问题不会涉及亲知的知识,其原因在于无论亲知的客体是什么,即使是在梦境或幻觉中亲知的,只要不超出直接客体的范围,就不涉及错误。
只有当我们把直接客体,即把感觉材料,视为某种物理客体的标志时,错误才会发生。
因此,与真理的知识有关的问题要比与事物的知识有关的问题更为困难。
让我们把直观判断的性质和范围作为有关真理知识的第一个问题来仔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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