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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
,对中小学课程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地方获得了部分的教育管理权限。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开始了有计划地进行教育权力下放和办学多样化改革进程,建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
,中小学的教材制度由“国定制”
改为“审定制”
,实行编、审分开,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编写教材,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供全国选用,经地方审查通过,可供地方选用,均为课程决策权力下放提供了契机。
1986年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成立,教材体制实施“一纲多本”
,在统一要求、统一审定的基础上实行教材的多样化。
此后,单一的中央集权课程开发开始向中央、地方课程开发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教育理论工作者积极介绍国际课程开发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关课程开发决策调整的建议,倡导变革课程开发模式,注重学校课程的多样性和选择性。
这些对我国的课程管理政策和实践变革起到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
1988年,上海市、浙江省中小学课程教材全面改革,进行课程、教材多样化的试点工作,堪称地方课程决策之典型。
全国不同地区实施三套不同的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上海、浙江及其他地区各一套。
即使是全国多数地区统一实施的课程计划,也为地方课程决策提供了一定的余地,特别是上海市的课程教材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构建了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活动课程三个板块的课程结构。
但是这次改革也主要是地方性课程的构建,其精力主要集中在必修课程上,除了更多地考虑到上海作为发达地区的特点外,整个课程开发模式基本上还是国家主导。
1990年,一些课程专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三级课程、三级管理的设想,[43]积极倡导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地方、学校,各司其职。
[44]理论研究为课程实践变革提供一定的基础,相关教育政策也为课程变革提供一定的空间。
1992年,我国颁布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在课程表中规定了地方课程,但是课程决策权仍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级,难以真正体现课程的地方性和适应性。
1996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推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制,试图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从政策层面上给校本课程开发提供了保障。
1996年《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规定,学校应该“合理设置本学校的任选课和活动课”
,占周总课时的20%~25%。
[45]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了学校可以自行设置课程,并给出一定的课时,保障了学校和教师的课程开发机会。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出台,其中第二部分第14条规定指出,“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由此拉开了“三级课程管理体系”
的序幕,三者在国家课程计划中所占的比重分别是80%、15%和5%左右。
1999年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实施“三级(国家、地方、学校)课程管理”
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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