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秦之吏民是由国家赏赐、授配给他们土地的,“只有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时代,土地方可以授”
。
属于国家的土地,经过授配,它的国有性质在根本上没有发生变化。
因为第一次授田后,在耕战中还可能再次、多次发生爵秩的升降,占田量也必然会随着增加或者减小,名田的田界也不得不再次或者多次地厘定,而这一切依然是由国家依名田法进行的。
新立的名田田界除非国家允许,否则是不能随意移动的,也就是说占田量不得私自扩大。
在秦律的《法律答问》中说:“盗徙封,赎耐。”
私自动田界的,还有私自扩大占田量的,就要惩罚其剃胡须。
所谓“盗”
,就是指未经国家准许的非法逾制行为。
因此,田界的变动、名田量的增减都必须在国家的主持或干预下进行。
国家掌握着名田量与田界的变动权,说明授田即名田的所有权归国家,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国家。
商鞅变法的“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就是“夺**民之田,以食有功”
,用合法甚或暴力的手段夺取非有军功的旧贵族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由国家按爵秩授配给耕战有功的吏民,结果在秦国确立了普遍的土地国有制。
大秦兼并六国之后,把这个土地国有制进一步用封建法度推广开来、固定下来。
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在举行了神圣的封禅典礼后,刻石颂德,作制明法,在《琅琊台刻石》对国家即皇帝的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六合之内,皇帝之土。”
“人迹所至,无不臣者。”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令天下黔首自实田,是土地国有法令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情况的一次总检查,是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措施。
秦始皇把土地国有制向“六合之内”
推行,也就是把还没有国有化的原六国的土地及吏民编入户籍,正式确立秦王朝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使秦名田制发展为全国性的土地制度。
由于秦名田的品级规定的严格性,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就不易发生;这种严格性使秦的土地国有制具有静滞性,也具有很强的稳固性。
因此,自商鞅至秦末,未见土地兼并的记载。
秦朝灭亡之后,汉朝兴起,大丞相萧何接收了秦丞相、御史府所藏的律令,从而制作了《户律》。
直到汉高祖五年(前202年),颁布了两个关于土地的法令,从而恢复了名田制。
一个是“复故爵田宅”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