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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主要文字是:“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
另外一个是“以有功劳行田宅”
令,表明承认封建二十等爵制的合法性,并根据这个向获爵的军功吏卒赐授土地。
这两个法令说明:
第一,与秦名田一样,汉名田与授田、赐田、赏田都是异名同义。
第二,汉名田也是按爵秩名田的品位或品级定格占田制。
第三,实施根据仍是封建二十等爵。
第四,名田也必须首先“名数”
,取得国家编户齐民的身份。
可是汉名田制在实施中发生了某些改变,这在汉高帝的两个法令中也得到了反映:
第一,秦制,列侯才得“食邑”
;汉法却规定七级大夫、八级公乘为“高爵”
“皆令食邑”
。
第二,实际上,秦爵一级赐田一顷,二级二顷,十分明确;汉则名田量有多有少,如在《居延汉简考释释文》名籍类公乘中,礼忠和徐宗两户,“入籍”
的土地,礼忠有“田五顷”
,徐宗仅“田五十亩”
,名田量都大大少于同级秦爵。
第三,秦代,没有军功,即使贵族也不封爵,须夺“**田”
;汉代则从军的小吏也自占“多满”
。
可以看出,汉代吏民豪富自占田为数势必不少。
这些改变,说明西汉兴起的时候名田制出现了松动,已经远远没有秦时期那样严格坚硬了。
汉初名田制的松动、弹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汉惠帝、文帝的“弛山泽之禁”
的较自由的经济政策。
第二,汉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
,事实上,这就使品级占田制变成了一般的占田制,吏民占田因此不再受爵秩的限制,真正“任其所耕,不限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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