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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集中保存于南京后湖(即玄武湖)的历年黄册以外,各种史籍内留下的数据很不少。
按常情推测这方面数据应当不存在多大问题,可是在各种文献中记载的数字不一致,给后世学者带来了严重的困惑。
学者们发现洪武年间的耕地数有两种相距甚远的记载:一种是正德和万历两部《大明会典》,依据洪武二十六年朝廷编制的《诸司职掌》所载850万顷左右的数字;另一种是《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十四年、二十四年分别为366万余顷和387万余顷的数字。
于是,判断这两种记载孰是孰非就成了国内外史学界关心的问题之一。
由于洪武年间的耕地数同整个明代的耕地数直接相关,研究洪武年间的实有耕地数就成了探讨明代社会经济状况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几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是:第一,日本清水泰次先生认为《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380余万顷指的是田、地数,而《大明会典》等书记载850万顷左右则包括了田、地、山、**四类土地的总和。
第二,日本藤井宏先生指出洪武年间850万顷左右的耕地数来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书写错误,将湖广布政司项下的22万余顷写成了220余万顷,又将河南布政司项下的40余万顷多写了一个“一”
字头,虚增了100万亩,仅修正这两项“错误”
就应该从800余万顷总额中减去约300万顷。
二是剩下的500多万顷中既包括了当时的实耕土地,也包括了经过测算统计出来的可耕土地。
换言之,藤井宏先生认为洪武实录的统计数是可靠的,从明初到明中期全国耕地数不仅不是下降了一半以上,而是渐次增加,由不到400万顷上升到400多万顷。
第三,梁方仲先生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造成明代册籍登记数字分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各地亩法不同的关系”
[257],即某些地区同一块土地按大、小亩计算得出了相差甚远的数据。
第四,吴晗先生则认为洪武实录中的不到400万顷和《明史》等书中的850万顷两种记载可以并行不悖,它们反映了从洪武十四年至二十六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全面丈量耕地的成果。
[258]
(2)官田与民田。
明代的土地占有关系相当复杂,它同阶级关系、赋税制度以及明王朝统治的稳定与衰亡都有密切关系。
明代土田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官田与民田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明代官田与民田的研究比新中国成立前有较大的进展,发表了不少文章,但总的来看还不够深入。
目前的研究情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明代官田的范围、总数以及在全国田地中所占比例。
不少学者在论及官田时都采用《明史》下的定义:“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
其余为民田。”
[259]不过,有的学者认为赐乞庄田比较复杂,有的本来是民田,被诸王、勋戚、内监等人“朦胧奏讨”
;有的赐乞庄田按朝廷法规只由地方官府按税率征收额定银米解交被赐予者,所赐庄田根据成例到一定时候由朝廷收回,另外一部分庄田却是由受赐者自行管业,在受赐者死亡以后又不依例还官,而由子孙承袭,后面这类赐乞庄田同诸王、勋戚、太监等人通过购买、接受投献等途径取得的“自置庄田”
并没有多大区别。
因此,他们认为“赐乞庄田”
不能一概而论统统归入官田。
其次,“边臣养廉田”
是把军士屯种的官田按级别拨给将领的,明代军职人员实行世袭制度,屯田一旦被拨给将领之后就成了他们的私产,这些土地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官田。
至于民屯和商屯田地的问题分歧更大。
有的同志认为民屯只在明初开始实行时具有官田性质,此后即同一般民田没有多大差别。
而商屯按一般说法是在明前期为弥补边远地区军饷的不足,朝廷才采取开中盐法招来商人往指定地点交纳粮食换取盐引,因而出现了大量商人经营的屯田;到明孝宗时叶琪变法,商人可以就近纳银换取盐引,于是商屯一蹶不振。
第二,官田的数量究竟有多少,它们在明代全国耕地中所占比例如何,也存在较大分歧。
许多同志都引用《明史》的记载认为明代官田约为民田的七分之一,如伍丹戈同志据《大明会典》列出“弘治十五年全国各地官民田土表”
,算出“官田占全国田土总额的14.15%,其余为民田”
。
[260]最近,有人认为明初的官田数字极为庞大,约占全国耕地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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