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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似乎对文学翻译而言才变得必要和重要。
但“信达雅”
既然是一般的、基本的“原则”
,就不能具体化为文学翻译的特有原则。
在翻译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文学翻译与非文学翻译从字句的转换上看并不存在显见的鸿沟。
例如,西方小说中常有大段大段的哲理议论,在翻译它的时候和翻译哲学著作或学术著作应没有太大的不同。
同样,在翻译哲学或学术著作的时候,也时有诗意的语言和抒情的段落,在翻译它的时候与翻译文学作品也不会有太大的区别。
另一方面,“信达雅”
不仅适用于指导“文学翻译”
,也适合于评价“翻译文学”
。
换言之,对文学翻译而言,任何翻译作品都有一个“未成品”
状态和“既成品”
状态,在“未成品”
即“文学翻译”
的状态中,译者是在具体的字句和章节之间活动,以“信达雅”
作为自己的操作上的指导原则,这时候无论是“信”
、是“达”
还是“雅”
,都必须落实在、体现在具体字句、句群和章节的翻译中;而在翻译活动结束后,面对翻译的“既成品”
状态即“翻译文学”
,“信达雅”
的原则标准就是针对整部译作的总体面貌而言的,译者从具体的字句和章节中摆脱出来,和译作拉开了距离,由译品的创造者的角色,转换为译作的欣赏者的角色,看自己的译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信达雅”
的标准;同样,有鉴赏能力的读者也以“信达雅”
为标准来鉴赏和评论译作。
由此看来,“信达雅”
作为翻译的原则标准,具有两个特性:第一,它不是文学的特殊的原则标准,而是普遍适用于一切形式的翻译。
第二,它既指导翻译活动的操作过程——文学翻译,也适用于对已完成的译作——翻译文学的总检验和总评价。
鉴于“信达雅”
的这种广泛适用性,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试图完全取而代之、另起炉灶的新的原则标准,似乎并不那么容易出世。
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信达雅”
在21世纪或更远的将来,仍能作为中国翻译的原则标准继续存在,仍能不断焕发活力。
[1]严复:《〈天演论〉译例言》,见罗新璋编:《翻译论集》,136~13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周作人:《谈翻译》,载《亦报》,195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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