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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l清代台湾的“赡老业”
或“养赡业”
,通常也是一种综合性的族产,如云:“赡老一款,原以备母亲等三人养身之具也,亦正为后来轮公业、理公事起见。
幸而萱堂福泽帛长,各房断不敢提及轮流值公之举,统公司有忌辰、年节及应完钱粮等,一尽归在母亲身上料理。
万一母亲谢世,将该款开费丧事之外,尽行值公者挨次轮流,凡公司一应事务,值公者亦仍然率由旧章。”
L1901此类记载说明,分家之后的各种公共事务,主要是由继承式宗族承办的。
在早期移民社会中,尚未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可能有不少额外的公共费用,这就势必使继承式宗族得到强化。
有些族产较少的继承式宗族,也明确规定,“凡公欠、公借、公事、公费,俱作三股半支理,不得互相推诿”
191,“三股园业界址、大租及上手不明,倘若与他人争占,费用银项俱照三股均摊”
1921。
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设立相应的族产,族人之间也有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因而仍有可能形成功能性的宗族组织。
在族产较多的继承式宗族中,往往同时设立若干不同形式的“公业”
,其具体用途各有既定的范围。
例如,乾隆元年的林氏《阄书》记载:“轮流公业草地一所,土名海丰庄及柯元庄,内糖廊三张半,共牛三十八只,言约每人各掌一年,周而复始。
当年之人除与张家租粟一项外,其余租粟听当年收入,三人不得与分。
其租课、采杂及衙门所费并春歌韶舞、门户等项,俱系当年抵理,不得□□三人。
糖租一项,年该抽糖四万七千一百斤,内扣除七千八百五十斤付当年之人与张家清算,其余三万九千二百五十斤,不论价值高低,每百斤估定价银七钱,共计银二百七十四两七钱五分。
内扣除纳车饷及差承银二十五两外,尚剩银二百四十九两七钱五分,作四份均分,每份应得银六十二两四钱三分,金约抽糖完日对当年之人取起,不得刁难。
……赡老公业另登在簿,尔等可轮流收交我用,异日充作祀典。”
[1931林氏的“轮流公业”
主要用于各种公共事务,“赡老公业”
主要用于祭祖及赡养老人,另有直接按房分享的“糖租”
。
由于清代台湾豪富甚多194,分家时提留的族产也相当可观,为继承式宗族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乾隆五十八年的韩氏《阄书》记载,其家产总值计银64280余两,分家时提留“享记存公”
3209
两、“小宗入主”
250两、嫡母“养赡产业”
1639两、庶母“养赡产业”
441两、“书田”
价银3415两,五项合计共13660两,约占总资产的五分之一。
1951嘉庆二年的韩氏《书田约字》记载:“当先严在日,既置有仁德北里等数宗田园立作义田,以为友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轮值,俾得各安其业;又置有大埔林等处公馆,共十万余金,立作元记大公,凡元记份下子孙,无论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轮收,支理族中公务;又置有广储东里一带田业,内荫风水一穴,命百岁后营葬在此,并将该业配作祀田,以为祭扫之资。
……今先君逝矣,我兄弟谓欲继其志、述其事,爱将在日所踏赡养四万余金,兹计除该葬费外,只剩有大棣榔保、大丘田保等处大小租谷及二八抽的糖筋、两店地、水埤各项租业,计有一万零五百金,金议将此立作书田,馆号‘捷记’。”
韩氏“元记份下”
派分三房,其先后所立各项族产不下15万两,平均每房拥有5万两以上。
这些拥有巨资的继承式宗族,不仅对族人的经济生活有重大影响,在当地社会经济结构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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